职业教育法自1996颁布施行以来首次大修。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从体例上看,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从现行法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
业内人士认为,新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了法治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障平等就业机会方面,新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教实践成果法律化,夯实现代职教体系法治基础
澎湃新闻注意到,1996年职业教育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新职业教育法在加强党的领导、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新时代职业教育目标和定位、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重要修改,核心是优化类型定位,完善制度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宋芳说,我们不妨用“一融三通两提升”来概括此次修改的思路和主线,“一融”指融合,即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三通”指融通、贯通、畅通,即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和升学就业渠道畅通;“两提升”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
“新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了法治基础。”宋芳认为,新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比如,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方面,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二是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
“在职业教育内部也存在融通的问题,因为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除了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外,还包括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也需要相互融通。”宋芳介绍说,法律在职业教育内部融通方面,一是明确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二是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三是规定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与此同时,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方面,新法也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其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二是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三是明确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此次大修将职教战线近年来的成功实践和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教育的规划部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举例说,比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属于不同教育类型、同等重要;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办学机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形式与途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路径;中国特色学徒制;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省级统筹的力度和权限等等。
林宇表示,这些重大问题的“一锤定音”,对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教育部职成司将加快研究有关配套政策文件,优化制度供给。指导各地强化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完善制度保障,结合实际切实推动本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鼓励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
澎湃新闻观察到,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也作出规定。
林宇直言,长久以来,无论是普通高等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普遍存在校企合作“一头冷、一头热”的现象;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以来,很多地方将企业和行业举办的职业教育“一刀切”剥离,动摇了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信心。
“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涛介绍,针对实践中存在校企合作“一头热”,人才供需“两张皮”,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二是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鼓励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学徒培养培训;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鼓励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支持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助学金等等。
四是明确对企业的奖励激励措施。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五是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还明确这一概念:“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林宇表示,“不同类型、同等重要”是本次修法对职业教育类型地位的重要肯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发展预期,为职业教育下一步更好发展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
“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一直以来呼声很高,本次职教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将加快落实,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林宇透露,教育部将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更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的通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反对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条件
除了教育融合贯通之外,职教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亦受关注。如何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事业单位、企业公开招聘时,不受学历门槛约束成为现实之问。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反对各种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晓君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早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1年印发《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着力破除社会上存在的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打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道,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王晓君介绍,上述《通知》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五条政策措施,可以概括为“三同等两倾斜”:前三条重点解决“三同等”,即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毕业院校、专业、学历上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后两条明确提出了“两倾斜”,即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高技能人才和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给予倾斜支持。其中第三条主要针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学历同等对待问题,明确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
此外,张涛介绍,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权益等问题,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回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比如,在加强实习实训管理方面,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明确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在保障平等就业机会方面,新法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王晓君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