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价格监管力度,动态调整价格监管重点,强化对民生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违法势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最新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杨某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猪肉制品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杨某某在其小区组织的社区团购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在组织猪肉制品(含五花肉、猪腿肉、猪小排各1公斤)团购时,明示每份价格159元,团购数量200份。当事人与上家供货者约定从货款中计提3200元作为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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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均为 “上海市场监管”公众号供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刘某哄抬大米价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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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退款2128.50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642.50元。

案例三:徐某采取短斤缺两手段价格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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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四:唐某收取停车费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康桥镇网络监控发现辖区内一空置大型停车场内,停放近50辆装载蔬菜、水果、肉鱼等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有大量人员聚集,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对该地址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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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郡悦超市销售蔬菜水果套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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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诚信自律、行政处罚等手段,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