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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

一、对于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时,次债务人不得提出否认债权事实的异议。

二、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前,收到另案债权人申请执行案件的法院要求其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代位履行的通知,并代位履行后,次债次人在已履行范围内免除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投某公司与海通证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2010)执复字第2号。

第二部分 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

一、强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次债务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对于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执监254号;合议庭成员:万会峰、邵长茂、薛贵忠;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类似案例:(2018)最高法执复83号。

二、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已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其利益的保护,但其仍可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中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执复20号;合议庭成员:刘慧卓、毛宜全、向国慧;裁判日期:2019年9月27日。

三、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不得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合议庭成员:毛宜全、潘勇锋、葛洪涛;裁判日期:2016年10月31日。

四、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如果该他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执行法院就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来救济权利,除非该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其蕴涵的基本法理就是:执行程序不能对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作审查,相关纠纷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执监70号;合议庭成员:毛宜全、杨春、邱鹏;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4日。

五、被执行人借用第三人资质承揽工程,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适用“对被执行人收入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应当适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执监286号;合议庭成员:刘雅玲、张元、薛贵忠;裁判日期:2016年12月1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类似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25号、(2016)最高法执监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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