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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活久见,发个朋友圈竟会被开除?!

4月20日上午9时,商丘市睢县的张女士发了条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

当天下午连同在朋友圈下面评论「我也羡慕」的同事双双被公司开除。

该公司开除通报的内容为:

「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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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世界变化太快,还是阿律岁数到了?

我不明白,发条朋友圈、说下心里话而已,怎么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了?

现在热搜一上,6、7亿的阅读量,贵公司领导清楚啥是「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了不?

更离谱的是,公司负责人回应称:

确实存在这样的事,领导刷到朋友圈内容,觉得员工没有集体性和凝聚力,拖欠工资属于公司正常现象。

呵,啥也不说了,直接承受网友们的怒火吧。

4月23日,睢县人社局发布通报:

经查,张某、彭某自2022年2月19日到睢县涉事公司入职,该公司未依法与张某、彭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调查取证后,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其依法限期支付张某、彭某自入职起的经济赔偿金。

该公司已于22日15时将两人经济赔偿金支付到位,监察大队将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此事儿还没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参保人数竟然为0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已于4月21日下午向涉事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

要求该公司在4月28号16时前提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情况。

员工不是你想辞,想辞就能辞

公司辞退员工,怎么着也得有个理由吧。

只是因为员工在朋友圈发表了一些正常言论,就对其进行辞退,多少有点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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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公司的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发朋友圈。

而这条朋友圈正好是在工作时间“面世”的,自另当别论。

若不曾规定或没有告知员工这项规定,便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可谓是错上加错,理应罚上加罚。

拖欠员工工资,到底“正常”吗?

认同此观点的,阿律合理怀疑其多少有点大病。

《劳动法》第50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1个月内结算工资。

超过即构成拖欠工资,需要进行相对应赔偿。

法律都明文规定了,你若非要对着干,那就别怪小木锤的“敲打”。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So,打工人怕个der~

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建议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

同时,尽可能多地提供一些能够证实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或有能力支付工资的线索和材料,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

《劳动法》在手,各路“妖魔鬼怪”还不快快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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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许多事情都很简单。

败就败在该公司不懂法,也不找个懂法的人,导致自己被法律的劈了个“五雷轰顶”。

要是聘请一个专业法律人士坐镇,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这些如此明显的“雷点”,必不会踩。

用法眼审查过的公司章程、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必能助公司平稳发展。

遇到公司情况困难,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资深法律人士会告诉你:

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书面约定缓发或少发工资。

员工承诺放弃就此要求经济补偿金,那么在约定的期限内员工就不能再以拖欠工资要求经济补偿。

所以说——

拥有一个法务或律师,对公司来说,可谓是百利而无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