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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碗熟肉” VS “职业打假人”

这场战役已在网上接连“烧”了多日,至今胜负未分。

卖150碗熟肉,被罚5万元

仗着婆婆的好手艺,重庆的王女士开了一家名为“毛妈妈土特产”的微店,和婆婆、丈夫一起卖自制美食。

并在2017年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顾客邵某“慕名而来”,先于2019年在店内购买了3份扣碗,随后又进了王女士家的会员群。

去年7月,邵某又向王女士订购了150份扣碗类产品,“说是单位团购”,总价4500元。

王女士将150份扣碗做好后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

谁料,两个月后,王女士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邵某起诉称其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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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重庆合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王女士一方退回原告邵某4499.16元,并赔偿原告44991.6元。

王女士提起上诉,表示涉案150份扣碗并非预包装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产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

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王女士再次败诉。

无奈之下,王女士求助网络,“希望懂法律法规的朋友们给我们出出主意”

而此事在邵某“职业打假人”身份的曝光与确认下,更是引发舆论轰动。

众多网友批评邵某涉嫌“故意钓鱼”、“专坑不懂法律的老年人”。

对于此事,邵某则表示,知假买假并不违法。

「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同时,邵某还回应道:

●对方可以依法上诉甚至反诉,但不能靠卖惨博同情;

●对于判罚的款项,自己打算捐助给有需要的人;

●自己购买的150份扣肉主要是赠送给家人,但自己有品尝过;

●即使卖房卖车也不会妥协;

●此前涉及的多起纠纷主动撤诉是因为商家主动要求和解。

王女士也声称,自己的底线是退还4500元货款的一半,不接受额外赔偿。

“三无产品”不一定“十倍赔偿”

撇开情理,从法治角度来说,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

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68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包装上缺乏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

这个没得洗,王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十倍赔偿”或许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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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上可知——

如果食品本身没有任何安全问题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只是单纯的标签或说明书有瑕疵。

消费者是没有权利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十倍赔偿的。

王女士要是能确保自家食品安全等问题,或可从此角度进行抗辩,以减少赔偿金额。

职业打假,争议不休

“150碗熟肉官司”热度未消,甘肃一网店再遭职业打假人“钓鱼”索赔。

据悉,今年3月,一位顾客在其店内购买了2斤手抓羊肉,花费170元。随后,又一次性购买了80斤牛羊肉。

但顾客在收到第二批80斤肉后,退掉了前一次购买的2斤肉品,并以商品为“三无产品”的理由,要求店方退一赔十,索赔7万余元。

咱就是说,你要是真想做“正义的使者”,就早点提醒呗。

超级加倍下单后再向法院起诉,多少有点引人“浮想联翩”。

职业打假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人,原本指的是民众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去打击市场流通中的假冒伪劣产品。

可近些年,某些职业打假人却将触手伸向了自制食物的卖家身上,进行刻意或恶意地“索赔”。

这种行为,法律真的不管吗?

首先,法律对“职业打假人”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限制,法无禁止即可为

其次,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是支持“知假买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我国法律是不区分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的。

法律既不禁止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同时也支持他们提出的惩罚性赔偿。

因为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

这条法律规定是在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作出的,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如果是其他普通商品或服务,还是有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区别的。

再问,上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吗?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提。

其中,被害人因行为人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需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数额完全一致。

而且,只有当行为人所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根据即非法取得时,才能认定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如果被害人依法应当交付或处分其财产,则不应被归为财产损失,向对方取得财产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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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职业打假的场合中,由于所谓的被害人原本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所以,履行赔偿义务不属于财产损失,更不属于敲诈、勒索。

正如专家所言,「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仅此而已。」

孰是孰非,自有法律定夺。

相信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公道人心。

最后,阿律希望——

职业打假人能够心存善意,发现问题立即反馈与沟通,真有质量问题投诉举报不能马虎。

商家们也要合法合规经营生意,严格销售安全产品,这样才不会被职业打假人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