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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安图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非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非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文件《关于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及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防组下发的《物防工作手册第二版》要求,结合当前进口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就加强全县进口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即日起,凡是从安图县以外购进进口非冷链食品的经营单位(含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进口非冷链食品的全流程管控,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

2. 即日起,严格落实进口非冷链食品备案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在购进食品到达前24小时内,到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进口食品的名称、数量、批号、上游销售单位资质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计到货时间及承运企业和车号信息等。报备流程:经营单位联系上游销售单位核对预进购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信息无误后报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到货后联系监管人员,核实报备的信息,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的方可上市,同时市监部门推送信息至疾控及交通部门。

3. 凡从事进口非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进销货台账(含批发和零售),建立进口食品全程追溯制度,记录接触人员名单,如实记录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留存每批次进口物品的入境检验检疫单、报关单、核酸证明、消毒证明;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4. 凡从事进口非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每日上岗前量体温做好晨检记录,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等防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疫情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食品、人员核酸检测(每周一次),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5. 对销售经营场所的管控要求: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要求顾客在未佩戴口罩、健康异常、身体不适或有新冠病毒疑似症状时不得入店,在进口食品零售区域(商店、卖场、超市)张贴告示,提醒顾客注意并及时清洁双手。

对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盛放器具把物、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应当定时清洁消毒;应当保持接触进口食品工具、用具、货架清洁卫生,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再用清水清洗或擦试干净;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用含氯消毒剂按照说明书进行全面消毒,抹布和拖布等保洁用品应当专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及时消毒清洗干净,消毒工作有专人负责并记录。

6. 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进口食品,要从正规渠道采买,并对进口食品外包装做好消毒处理;同时注意个人卫生,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食品来源、品种及食用时间等信息。

提醒广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已、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7. 对未按要求进行防控的,公安机关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①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②不执行本《公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ー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安图发布 供稿)

编辑:听雪 审核:钱洪涛 终审:于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