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甘肃省的张先生和妻子开了一家网点,售卖当地的特色羊肉。

当月下旬,有一位顾客在网店下单买了2斤手抓羊肉。随后,又下单购买了80斤羊肉。

店家本以为是羊肉质量上佳,深得顾客喜爱,没曾想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顾客收到第二批羊肉后,要向店家退掉之前的2斤羊肉。张先生感到不可理喻,没有同意顾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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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顾客以张先生售卖的商品是“三无产品”为由,索赔7万元。

这下张先生可算是觉悟过来,认为自己遇到了职业打假人“钓鱼”索赔。张先生认为自己的产品并不是“三无产品”,在大的包装箱上贴有了相关标识,只是在真空包装的一个个袋子上没有贴。

后来,有记者联系到索赔顾客林先生,他称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也否认自己在“钓鱼”索赔。如果索赔成功,会将部分赔偿捐给慈善机构。

这是近些天来发生的又一起打假事故,小本经营不容易,到底是利益的驱使,还是为了推进市场的规范,值得深思。

01 商品遭遇打假,到底怎样才算“假”

无论是近些天的卖150斤肉被索赔5万,还是现在这起再买80斤索赔7万,都有点颠覆大家的既有认知。就算是职业打假人来打假,最后能索赔,这些货起码得是“假”的。

不少网友称,这些肉吃起来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还算是“假”的?大家每天去菜市场买的肉都没有贴有标识,难道大家都吃了很多年的“假”肉不成。

大家道德常识的判断并没错,但怎样才算是“假”,最终能否索赔,还得依据法律的规定。那对于“假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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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三无产品”指的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对此,《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从商家提供的照片来看,80斤的散装羊肉用真空包装打包好后,装在几个大的泡沫箱里。大的泡沫箱标注了生产日期、商家名称等信息,但散装包装袋没有标注。这样是否还算是法律上规定的“假货”呢?

这就涉及到对上述条款的解释问题。即便80斤的羊肉散装成很多份,但它的外包装或者容器,既可以理解为小的真空包装袋,也可以理解为大的泡沫箱容器。

商家对散装羊肉进行真空包装,目的是为了运输及保障肉的品质。80斤的羊肉销售给的是一个顾客(即林先生),在大的包装上注明相应的产品信息,足够让其知道这个产品是合格的。没有在小包装上注明产品信息的瑕疵,并不会对这位顾客产生误导。

因此,这80斤羊肉,不应该认定为“假货”。

02 恶性打假无良,是构成涉嫌敲诈勒索?

购买80斤羊肉的林先生向记者透露,他此前曾有多次相关的维权经历,结合二次购买羊肉数量的剧增,不难发现林先生二次买肉大概率就是为了索赔。

不少网友认为,林先生完全就是为了赚钱而打假,并不是为了所谓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在赤裸裸地敲诈店家,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财物的理由是否正当。

本次事件中,林先生向店家索赔7万元,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他的行为属于维权,即便数额较大或者动机不纯,但也属于正常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法的规制之内。因此,林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至于打假人林先生能否索赔成功,还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消费者”,这点也有存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任何人不能利用他人的违法行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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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在裁判中认为,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牟利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的知假买假、利用买假牟利者,不能认定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03 索赔不是唯一途径,打假人居心何在?

其实,很多店家已经办理了相应的经营手续,售卖的食品都经过卫生部门的认证,对于没有贴标签这类瑕疵行为,势必要纠正,但手段也要适当。

部分店家只是小本经营,过程中的小瑕疵纯属无心之举,也出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不应成为部分“打假人”牟利的对象。

民事索赔并非维权的唯一途径,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善意提醒商家的方式,纠正商家的错误。如果商家还是执迷不悟,再行索赔也不迟。

要知道,索赔成功获得的是十倍赔偿,对部分店家而言,可是沉重的打击!

打假人披着推进市场秩序规范的外皮牟利,不仅伤害商家,也在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

04 商家不易,如此被“讹”怎能行?

疫情背景下,市场经济遭受不小的打击,很多店家的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只要食品本身无问题,包装注明标签等瑕疵,应该得到更多的包容。只要告知店家,店家也愿意改,这何尝不是一种多赢呢?

职业打假人存在已久,他们在规范市场秩序当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否认,但如果只为营利,吃着安全的肉,反而索取十倍的赔偿,这是店家及社会公众都不能接受的结果!

我们支持打假,但不应借着打假去牟利!打假人一边标榜自己为了公益,一边吃着店家的“人血馒头”,这样的行为需要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