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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琼 上海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交纳申请费。

那么,执行申请费,由谁交纳?能不能缓交、减交甚至免交?

如果交纳,按照什么标准交纳?是按照立案时的申请执行金额计算?还是按照最终执行到位的全部金额计算?

如果分批执行到位的,到底是在执行到第一笔钱款后交纳,还是全部执行到位后交纳?

01.执行申请费由谁来交?

曾几何时,许多执行法官可能都接受过当事人的“灵魂拷问”:“我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想要申请执行,却首先还需要预交申请费……”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用预交。从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再也不用先行预交申请费了!
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02.执行申请费怎么计算?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03.执行申请费何时交纳?

举个例子,申请执行立案时申请标的为100万元,则执行申请费计算为12400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元,那么,法院是直接将10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还是在先行扣除执行费12400元后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抑或按照10万的金额,先行扣除1400元的执行费?

对此,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不一。但是有一点是已经形成共识的,即个人生活、企业生产经营有实际困难或者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法院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需要。

案例一

打工人小张生活困难,迫切等着第一期执行到位的工资去支付房租,这时,小张可以申请法院先行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例二

某加工企业,急需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这时,企业可以申请法院先行实现自己的债权。

04.执行申请费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吗?

当事人交纳申请费有实际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但免交只能适用于自然人。当然,法院准许与否,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格审查。

案例三

患有严重疾病的被执行人小王和申请执行人小张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后,依法应由被执行人小王交纳执行费用。但,小王因疾病缺乏经济来源又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法院执行。那么,小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形式免交申请费。

案例四

A公司是一家小微贸易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欠下10万元债务,A公司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后通过努力,A公司逐步走上正轨并将债务全部还清。A公司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交部分执行费,但其无权申请免交。

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能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执行申请费变化的背后是人民法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兑现,强化对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价值追求和不懈努力。人民法院将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诉讼便利度和满意度,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在司法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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