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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延养老险试点4年后,个人养老金制度探索终于落地。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出炉”,并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一起,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

当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银保监会将推出专属的个人养老金试点、银行养老储蓄试点。同时,证监会也发文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制定出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配套规则制度。

被万众期待多年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标志着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将进入实操阶段,同时也预示着商业银行、公募基金、保险公司等市场将迎来发展机遇,增量空间被进一步释放。与此同时,政策试点或将从建立唯一、专用、终身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出发,同时打通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之间的资产转移通道,进一步提升个人养老金账户规模增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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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举措,个人养老金实施条件趋于成熟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养老金缺口逐渐扩大,“开源”成为必然选择,养老负担的重心必然将由国家向个人转移,个人养老金体系有待完善。自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举措,推动多元化供给格局,提高养老金管理能力,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

2021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结合国家养老或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区域,选择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的“四地四家机构”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2021年12月1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强调要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

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围绕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系统规划了我国未来五年养老规划。

2022年2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从2022年3月1日起将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从原来的“四地四机构”扩展至“十地十机构”。

2022年3月22日,由6家国有大型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和大型保险、证券机构等17家股东单位共同出资的国民养老公司获批成立,这将有效利用多样化股东资源和能力,通过协同发展实现对商业化养老金融市场的创新开拓,对于国民养老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总体来看,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市场主体的搭建,都为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创造了先决条件。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前提下,叠加各项纲领政策的出台,个人养老金实施条件趋于成熟,只待进入实操阶段后相关部门的配套细则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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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体系,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出炉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缴费水平、税收政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意见》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对于个人养老金领取,《意见》明确,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整体来看,个人养老金制度实现了“个人缴费”、“一个账户+多种金融产品”,这符合此前判断,也意味着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不仅能够购买商业保险产品,还能购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促进养老投资渠道进一步扩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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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短板,三大支柱共下一盘棋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但多年来,三支柱发展极不均衡,居民缺乏获得稳定和充足收益的养老金投资渠道。

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养老金融体系存在三大突出问题尚待解决:一是养老金总量不足,难以适应人口快速老龄化;二是结构失衡,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发展滞后;三是第一支柱面临可持续性压力。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了中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释放积极信号,对于继续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坐实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面向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个制度主要面向没有满足这两项养老保险的群体。比如自由职业者、新经济从业者等。据统计,我国2021年自由职业者超过2亿人,他们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有困难,而目前城乡居民保险待遇水平有限。未来他们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退休后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障,个人养老金将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同时,这个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这意味着没有政府补贴、没有单位缴费,完全由自己缴费。它也不同于社会保险,没有现收现付,没有养老风险的互济与分担,而是采取自我预先积累的方式,这将有效扩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

《意见》提到,国家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且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可以预期,未来将有更多具有吸引力的养老金融产品推出。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王和表示,“这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是在传统三支柱的基础上,独树一帜地搭建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并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和专户的管理,引导并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制度建设,同时通过账投分离的设计,既鼓励居民通过这一制度,进行个人养老资金的准备,又给了居民自主投资的空间,较好地体现了制度基础逻辑和基本诉求。相信这一制度的推行,能够为破解我国社会老龄化可能面临的养老资金难题,发挥独特和积极的作用。”

老龄化加剧,公共养老金储备不足,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已成为社会共识。

作为第三支柱建设的基石,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建立有利于打通养老三支柱体系,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模式,被业内称作中国版的IRA(Inp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模式。参考国外市场,在政策的有力推动下,个人养老金市场空间有望进一步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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