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淫,男子吸毒,二人在酒吧认识。女子觉得男子老实,想着和男子结婚可以堵住老家人说其做皮肉生意的闲言碎语,男子想着结婚后就不会有人怀疑其吸毒了,两人各怀目的走到一起。(来源:运城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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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子发现男子并不老实,钱没有,脾气大,而且吸毒。感情破裂后,双方同在一个屋檐下,虽然没有离婚,但互不干涉。

一天,男子和朋友到娱乐场所消遣,有人问是否需要特殊服务,经他们同意后,对方将姑娘送进包间,因灯光昏暗看不清模样,醉醺醺的男子直接拉着一个姑娘往怀里拽,结果对方一开口,发现居然是自己的妻子。场面尴尬!男子找借口离开包间。

次日,双方在家中因为此事引发争吵,气不过的男子取来麻绳,趁女子不注意狠勒住对方的脖子。女子奋力挣扎,由于男子长期吸毒,身体早就垮了,厮打中落入下风,女子挣脱束缚后抄起身边的水果刀就猛捅向男子,跑到派出所投案。

警方赶赴现场,发现男子未死立即送医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此案太离奇了!像电视情节。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双方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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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男女是否属于嫖娼卖淫?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依法处理,但应从轻处罚。

本案双方已就卖淫嫖娼经达成一致,男子默认了价格,女子也已到场,按照上述解释,可按照卖淫嫖娼依法处理。问题是:双方是夫妻关系是否影响处理呢?

个人觉得,不影响。毕竟双方有卖淫嫖娼故意和行为,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夫妻卖淫嫖娼不违法。

2.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结合事情前因后果,男子用麻绳趁女子不注意狠勒住其的脖子,该行为足以危及女子的生命,应当评价男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但是,男子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何评价女子的行为?

前述,男子的行为属于杀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女子在遭受危及其生命的不法侵害时当即将男子杀死,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报道是说女子挣脱男子束缚后用刀捅男子,这还算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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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子当时还有进一步杀人的举动,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女子仍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如果女子清晰判断男子明显没有继续攻击的可能,此时再用刀捅男子,就属于防卫不适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得负法律责任。

如果女子不能清晰判断男子是否还有攻击的可能,而捅伤男子致其轻伤以上后果。此时苛求处于紧张情形下的女子作出准确、分毫不差的判断,实属强人所难,有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空间,至多防卫过当。

此外,女子构成自首。即便认定其属于防卫过当,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好了,大家怎么看待此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