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执行和解是一项极其重要、复杂的事。

有不少人发现,签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不仅没有拿到钱,反而让自己陷入了极大的被动之中,甚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所以签执行和解协议,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在执行和解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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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在执行内和解,不要执行外和解。

什么意思?就是双方不要私下签订和解协议。

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夫妻二人共同申请执行一家公司,期间男方生病成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女方继续申请执行,经过协商,女方和被执行的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这时候,夫妻二人的女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法院继续执行该公司,法院同意继续执行。公司就不服了啊,我跟你妈都签了和解协议了,况且都履行完毕了,你还来执行我干啥?公司就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公司不服,上诉到高院,高院支持了公司,这女儿不服,告到最高法,最高法最终支持了这女儿的诉求。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双方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根据以上法律可以总结出三项:

1、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

2、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书面

3、要经过法院

4、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二,预防和而不解的情况:

1、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极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的情况。

强迫和解,这种情况还是存在不少的。

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

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为解决其争议的活动,法院不得主持调解。

为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验证双方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内容是否真实意愿。

2、要防止被执行人的拖延战术。

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往往并非真心与申请人协商,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为了以和解协议的名义,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

申请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执行人良心发现,主动履行上。

应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动态和消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应及时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因执行和解协议,反而增加另外的诉讼成本。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2、 另行起诉

麻烦不?很麻烦。

风险在哪里?

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法院把之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给解除了、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了财产,那么恢复执行后就会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或者法院干脆就不给恢复执行程序,这对申请人会是极大的被动和不利。

如果双方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歧义,那么还要采取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无疑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和折腾。

所以说,签执行和解协议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如果非要签,那么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各事项也要约定的非常的清楚,避免一些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执行案件要比诉讼案件复杂的多、它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把案件交到法院,自己什么都不管,坐等拿钱了。它变化难测、随时都可能出现意外状况,容不得半分松懈,往往要比诉讼案件付出更大的精力和心血。

希望我们每一个参与人都能够高度重视执行案件,而不是把它想成是某一方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