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实习生王玮 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4月22日,在生态环境部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司长苏克敬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事过化工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将依据相关规定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清单。同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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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司长苏克敬。

苏克敬说,“保障“住得安心”关键是要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制度,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化工企业关闭搬迁后腾退的地块通常土壤污染风险比较大,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苏克敬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概括为九个字:建清单、严准入、防风险。

一是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建清单。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实现共享,对从事过化工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依据相关规定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清单,特别是近年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及时将腾退土地纳入监管的视野,督促落实监管措施。

二是完善联动监管机制,严准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省、区、市目前已制定发布了建设用地准入的具体办法,从不同环节把好准入关。具体来讲,在规划阶段考虑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要合理确定用途,特别是从严管控化工、农药等行业重度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比如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将部分化工企业遗留地块规划利用为城市绿心公园、中央绿地等等。在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阶段,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施工阶段加强监管,没有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是推进管控和修复,防风险。对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指导各地有序推进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主要是采取清理污染源、划定隔离区、开展地下水监测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苏克敬介绍,要从根本上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更需要强化在产企业的污染预防,确保企业用地不再新增土壤污染,从四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首先,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其次,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及时更新完善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指导名录内的企业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的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义务。加强对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同时,实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以化工、有色金属行业企业为重点,实施100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引导在产企业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等。此外,注重设施设备拆除活动的污染防治,防止不当操作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