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者,为啥抓我,不应该抓小三吗?”陕西宝鸡女子小月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偷偷修改了丈夫的微信小号密码,冒充丈夫与“出轨女”张梅聊天。为了报复张梅,小月以母亲生病、赌博被罚、公布“床照”、 打断张梅儿子的腿等为由,以丈夫名义先后敲诈对方12万余元,张梅实在无法忍受,把真相告诉了丈夫,丈夫和她一起报了警。经调查,小月敲诈张梅时根本没有所谓的“床照”和视频,都是她瞎编吓唬对方的,敲诈所得的122000元钱,一分也没用,案发后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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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作为出轨受害者,小月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她的行为虽然是为了泄愤,但确实触犯了法律,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小月编造理由,非法获取张梅的钱财,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

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回归到本案,小月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报复破坏自己家庭的第三者张梅,让张梅遭受财产损失,具有非法占有张梅钱财的目的。小月编造丈夫母亲看病用钱和因赌博被罚款、床照被发现等不存在的理由,使张梅信以为真,属于虚构事实,构成了欺诈;小月以打印丈夫和张梅的床照及视频张贴在张梅上班的地方及张梅儿子上学的学校门口,并威胁和张梅一家同归于尽,打断张梅儿子的腿,使张梅陷入名声败坏和家人被害的恐惧之中,构成恐吓,并最终使张梅无法忍受这种恐惧而报警,小月的行为不仅使张梅遭受了财产损失,也侵犯了小月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小月的犯罪数额是122000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是,被害人张梅破坏小月的家庭,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案发后小月退还了全部钱款,认罪认罚,取得了张梅的谅解,要被从宽处罚。

最终,宝鸡市渭滨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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