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拖醉酒且不会游泳的女孩下湖游泳嬉戏,后因女孩拒绝、反抗,生气将女孩独自留在湖中致其溺亡,如何定性?(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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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云南贵溪,赵某(女)父亲早已病故,母亲退休在家,系独生子女。某日中午,赵某和朋友在玉溪市江川区一烧烤店内吃烧烤、喝酒。当日17时许,赵某、王某等人陆续到来在一桌吃烧烤、喝酒。

18时许,吃喝结束,其他人先行离开,李某骑摩托车载赵某、王某一同到一小卖部购买了一箱啤酒,然后三人到江川区入口处的湖边喝酒。

期间,李某强拉赵某陪其到湖中嬉闹,二人下入湖中,李某抱着赵某的腰让赵某学习游泳,在赵某拒绝继续与其嬉闹并反抗的情况下,李某生气便将赵某独自一人留在湖中,自己转身上岸。

后发现赵某在水中消失,李某下湖寻找赵某未果后,将赵某的鞋子、包某、手机等物品扔到湖中。

同在现场的王某提出报警但被李某制止,随后李某和王某离开现场。

三天后,赵某的尸体在湖中被发现。经鉴定,赵某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40.94mg/100m1,符合急性酒精中毒后发生生前溺水死亡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在此不再展示,只对证据中的两个细节问题作出说明:

一是李某的妻子作证证实其曾两次听丈夫李某说他杀人了;

二是赵某母亲证实赵某爱喝酒但是不会游泳,事发当日离家未归直到公安机关通知去辨认才知道赵某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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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如下:

李某明知赵某醉酒还拖其下湖中嬉闹,从其教赵某游泳来看,其还明知赵某不会游泳,那么,李某就有先行行为引起的照顾赵某人身安全的义务。

在赵某拒绝继续与其嬉闹并反抗的情况下,李某生气便将赵某独自一人留在湖中,自己转身上岸,其应当预见到醉酒且不会游泳的赵某一人在湖中可能存在危险。

但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以致发生赵某溺水死亡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说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至于后续扔掉赵某的四人物品、制止王某报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如下:

李某确实有先行行为引起的照顾赵某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同时应当注意到赵某的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40.94mg/100m1,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且达到酒精中毒的程度,李某对赵某两次大量饮酒的事实心知肚明。

那么,其应当负更高的注意义务看护好赵某的人生安全,其不但没有如此做,还将醉酒且不会游泳的赵某一人留在湖中,置赵某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于不顾。

其明知可能会导致赵某出现溺水死亡的生命危险,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以致于发生赵某溺水死亡的危害结果,其对赵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说明: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而且李某的妻子证实其曾两次听丈夫李某说他杀人了,这也从侧面印证李某当时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李某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李某主观故意的界定,那么,大家认为李某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呢?欢迎留言探讨。

法院最终认为赵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费47844元。判决早已生效,李某也在去年底减刑释放。

分享此案仅作为法律探讨。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不管是与人喝酒还是带人游泳,请务必照管好对方,否则一旦对方出了事,在法律上难逃责任!

日本小说家野坂昭所著的《萤火虫之墓》中有一句话:“珍惜今天,珍惜现在,谁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生命有时候是那么的脆弱,珍惜生命吧!活着,比什么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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