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9年来,花了364万余元养儿子,“儿子”居然是情人借的,女子:这都是他自愿给的。

该名女子名叫周某某,1986年出生,平时没有工作。2011年,周某某与被害人方某结识,双方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保持情人关系。2011年11月末,周某某找到方某,对他说自己怀了他的孩子,要回到山东老家待产,方某信以为真,生产后,周某某对方某说自己生了个儿子,方某很高兴,前去看儿子,周某根本没有怀孕,哪来的儿子,于是她借用了朋友的儿子与方某相见。

自周某某谎称怀孕至案发,周某某以索要生孩子的“三金”费、孩子上学门槛费等名义,向方某索要财物共计364.46万元。案发前,周某某返还被害人方某3万元、两块手表、部分手饰及一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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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周某某到案后,一直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没有以孩子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360余万元,其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部分钱款系被害人自愿赠与。那么,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

周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通过整个案件可以看出,周某某并没有职业,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周某某向方某索要的钱财,均流入周某某名下银行卡及其控制的银行卡账户,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主观上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周某某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周某某与方某发生性关系后,既告知方某自己的怀孕了,实际并未怀孕,并借用朋友之子冒充被害人之子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以生孩子的“三金”费、孩子上学门槛费等名义,向方某索要财物共计364.46万元。

周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行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周某某所称的赠与,并不符合事实,方某与周某某系情人关系,方某给周某某钱财是建立在周某某怀孕生子的前提下,才赠与的,周某某所称的“儿子”根本不存在,没有赠与的基础,所有的赠与都是被骗行为的结果。因此,364.46万元均应为诈骗数额。

周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周某某退赔方某364.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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