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孩子在池塘边玩耍,掉入水里死亡,父母要求赔偿128万余元,谁来承担责任?

事情还得从2018年说起,张某夫妇带着刚出来的儿子小张来到海宁打工,租住在许村镇某村。该村附近有一个废弃池塘。

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邻居家3岁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结伴来到该废弃池塘周边各自玩耍。过了一会,小黄发现小张不见了,随即喊叫“小弟弟”并开始寻找。小黄找了一会没有找到,就来到小张家,告诉小张的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张某一听吓坏了,急忙出去寻找,最后在池塘边发现小张溺亡。

失去孩子的张某夫妇特别伤心,他们认为,同伴小黄及当地村委会都有责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8万余元。(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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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谁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释案说法

一、小黄及其监护人是否有赔偿责任呢?

事发时,小黄不满四周岁,是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小黄与小张结伴玩耍,小黄发现弟弟不见后,来到小张父母家,告知了其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小黄对小张的死亡并不承担侵权责任,其监护人亦没有责任。

二、村委会是否有赔偿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发地点的池塘是一个废弃池塘,池塘北面村道上有水泥板、砖块、杂物等阻挡,西面设有围栏,西面公路和池塘间夹杂一块杂地,东面和南面都是民房,封闭性较强,池塘中的水也浑浊、肮脏,不适宜戏水、游泳,池塘不是公共场所,村委会对池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村委会对于小张的死亡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谁对小张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小张死亡时只有两岁,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张脱离监管到危险的池塘边玩耍溺水死亡,没有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小黄、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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