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偷我腊肠,就不会被毒死,我无罪!”河北的王大爷在春节前自制了一些腊肠,挂在自家院子外面晾晒,结果被小偷全部偷走。农村没监控,王大爷想着找是找不回来了,估计报警也没用,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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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他又灌装了一些腊肠。为了防止被偷,王大爷把这次就把腊肠放到院子里面晾晒。不曾想,王大爷的腊肠又被偷了。这可把王大爷气得不行,于是决定“教训”一下小偷。

王大爷再次灌装了一些腊肠,并在腊肠上涂抹毒药后晾晒在院子里。没过两天,这批腊肠又被人偷走了。后同村一男子中毒死亡。

死者家属得知腊肠来源,报警后民警找到王大爷。王大爷压根没觉得自己做的不对,认为小偷不偷就不会中毒,中毒也是自找的,怪不到他头上,于是他很坦诚的向民警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后来,王大爷被提起公诉。(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上下毒,小偷一旦拿回去分给多人食用,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认定王大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王大爷辩称,小偷不偷就不会中毒,中毒是小偷自找的,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侵害,投毒是为自卫,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即便不是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王大爷为了报复小偷而投毒,且明知小偷偷走腊肠后食用可能中毒死亡,投毒引起死亡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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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何评价小偷的行为?

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均可以成立盗窃罪。同时规定,住宅的院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户的范畴。那么,如果腊肠三次被盗窃都是死者所为,其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多半也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即小偷构成盗窃罪。

但是,由于小偷已经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王大爷可要求以小偷的遗产赔偿其腊肠的损失。

②如何评价王大爷的行为?

第一,王大爷辩解自己属于正当防卫,这是不成立的。王大爷主观上是为了报复小偷,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仅凭这一点,王大爷就不是正当防卫。

第二,检方认为王大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直接感觉看,王大爷在家投毒怎么就危害了公共安全呢?即便有种特殊情况:小偷将偷的毒腊肠拿回去大宴宾客,可能引起多人死亡,但这种抽象危险太抽象了吧!王大爷主观上还不一定会想到这种可能性。所以,检方的意见很难成立。

第三,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评判的逻辑应该是这样的。

首先,客观上,王大爷实施了投毒行为,投毒行为与小偷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次,主观上,王大爷至少存在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会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发生。

王大爷明知小偷偷走腊肠食用后可能中毒死亡,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存在间接故意。

上述,王大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王大爷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法律上认为,自认为无罪,但实际有罪的,不影响有罪的认定。

此案王大爷实际上是利用他人的犯罪来实施犯罪,他人不犯罪,自己也不犯罪,犯罪成就与否具有盖然性,但这也不能否定犯罪的成立,毕竟这种盖然性也犯罪接故意的范畴之内。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本案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小偷的死亡是王大爷积极投毒加小偷自投罗网共同导致,小偷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在量刑时可以对王大爷从宽处罚。

此案的发生,可说是王大爷不懂法或不懂得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从中可知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那么,大家对此案有何看法呢?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