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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国际商事交易中,缔约各方采用的合同版本是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那么一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是否能被他国承认与执行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仅我国面临着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同时也有越来越多我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到国外被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纽约公约》短短16条,在过去30多年的涉外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纽约公约》,在适用的时候,通常有如下情况需要厘清:

是否不同类型的仲裁裁决书都能适用《纽约公约》?

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各缔约国对承认与执行他国的仲裁裁决的程序、管辖法院、执行期限等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内的法律规定,《纽约公约》只是提供了大致的适用框架,具体如何承认他国的仲裁裁决还是由各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声明、国内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各缔约国之间后续签订了更细致的《双边协定》等来综合确认。

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管辖法院

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目前有哪些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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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笔者撰文时,《纽约公约》共有169个缔约国,伊拉克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正式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成为第 169 个国家公约缔约方。该公约已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对伊拉克生效。

(具体缔约国名单查询,可前往https://www.un.org/zh/)

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纽约公约》及我国加入公约时声明的保留条件时,可以在我国被承认与执行,若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所在国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则要看该国与我国是否有签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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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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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之初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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