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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险起见,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基本都会签订合同。

但若是以为签了合同,就有了绝对的法律保障,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签的规不规范,才是其中的关键。

例如,很多公司经常会忽略审查合同签约主体的资信。

某知名企业A公司拟购买一套设备,招标后由B公司中标。

尽管A公司对B公司了解不深,但仍与其签订了供货合同。

而B公司收了预付款后却没有交货。

后经调查发现,B公司已资不抵债,难以履行合约,其名下有四个失信被执行信息,被执行金额超3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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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起诉并胜诉后,无实质收获。

因设备不到位,错过了生产旺季,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果A公司能在签订合同前提早做好资信调查,即可避免该损失。

再想想之前那场企鹅和辣椒酱的纷争,令“全场笑出鹅叫声”。

但撇开“逗鹅冤”的反转剧情,各位试问一下自己:

「在签订合同时,你真的清楚是和谁在订立合同吗?」

今天,阿律给您支招,如何审核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先声明——

根据合同对方系新合作方或长期合作方,资信审查方式及要求应区别对待。

要求新引入的合同对方主动提供资信信息

1. 合同对方必须提供的材料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资信调查表;

加盖公章的“四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不能提到的,原则上应及时终止交易并重新选择合同对方。

2. 根据交易类别判断需要提交的资料

特定交易所需的各类行业资质证明,如集成资质、ISO资质等;

如与制造商交易,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如与经销商交易,应提供制造商正式授权或代理的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的,应谨慎交易,必要时可进行相关调查。

3. 视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合同对方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报表为优先选择>及最近3个月各月末的报表);

合同对方的固定资产信息相关资料,如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

合同对方合同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4. 对合同对方进行实地信用调查

了解合同对方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组织管理机构和经营基本情况;

了解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核查其是否无该经营范围或超越该经营范围;

了解合同主体的注册资本以及是否实缴出资(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公司的偿债能力);

了解合同对方业务人员及其公司主要领导的信用情况;了解合同对方是否存在负面信息;

合同标的的真实性考察(如涉项目)。

5. 通过网络进行调查了解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可核实合同对方工商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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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民法院网站(如最高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可查询合同对方涉诉情况和是否存在恶意拖欠执行情况;

通过搜索网站等,了解合同对方是否存在相关负面信息。

除此之外,还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征信机构或保险机构)等进行信用调查。

或看资信审查管理部门认定应当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有哪些。

对已有合作记录的合同对方的资信审查

1. 适当简化审查标准

可结合新合作方引入的审查要求及既有资信档案记录和资料,适当简化审查标准。

2. 资信材料动态更新

所签订的长期协议或函件到期应重新签订的,或合同执行期超过一定长度的,需重新进行适当的资信审查;

合同对方证照到期、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出现合同履行异常、债务增加、不良债权增加等情况,应当对资信档案资料进行更新。

宁愿事前多流汗,也不要事后多流泪。

听阿律的话,签约前一定要对合同对象进行资质和信誉等方面的调查。

别因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的小纰漏而造成大损失!

最后,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一波~

为客户审查、起草、修改合同,是律政时代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的一项常规工作。

与其抓心挠肺地四处奔波,您不如直接请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您说,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