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抵免(Tax Spring Credit),又称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为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也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税收饶让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一是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税的减免税予以饶让抵免。二是对营业所得的减免税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三是对税收协定缔结以后,来源地国政府依据国内税法规定的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所作出的减免税,经缔约国双方一致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01政策规定

1. 居民企业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 税收饶让抵免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02适用条件

1. 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必须是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且有饶让抵免条款的国家(地区)。

2. 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必须是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方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

3.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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