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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精简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材料,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便民服务。我市对《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权利证书留存方式作出调整。

自2022年4月20日起,新受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含预告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合并办理),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旧版产权证书,登记中心收取复印件,抵押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原已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现留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仍按原流程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时领取。这一举措将让权利人保管和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更加便捷。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