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农村村民老李夫妇相继离世,后来村委会找到老李在城市落户的儿子小李,告知他老李夫妇在村里留下的宅基地需要交回村里。可是小李也有自己的打算,老宅虽然破旧,但是毕竟是自己的生养之地,有着深厚的感情,而且将来自己上年纪退休了也愿再回来养老。于是小李果断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

在这之后,村里又有好几对年轻人结婚与自己父母分了家,无奈村里已经没有新宅基地可以审批,于是村里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老李家老宅基地分配给一户新婚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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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知晓后立马回到村里,表明这是自己父母留下的遗产,自己有权利继承和使用这处宅基地。而村委会却称老李家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老李夫妇拥有的也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既然老李夫妇已经离世,小李也落户到了城里,这处属于村里的宅基地自然要被村里收回。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僵持不下,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立即交回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

那么面对此类情况,法律会支持谁呢?

这个案例牵扯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①村民对自家使用的宅基地有没有继承的权利?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精神,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而村民对获得使用的宅基地没有所有权,而具有使用权。能取得宅基地的也必须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因而当分配宅基地的村民离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随之失去。而继承权,指的是对事物在拥有所用权的基础上继承所有的。因为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因此也就不会存在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由于它的属性性质,是不能被继承的。

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是不能被继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随着使用“户”的灭失而被立即收回。因为宅基地与房屋往往是分不开的,如果宅基地上还存有房屋,房屋则是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是村民的,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则是可以被继承的。

一方面说宅基地不能继承,一方面又说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和房屋就是在一块的,谁也离不开谁。这怎么理解呢?其实对于这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其实有着“地随房走”的政策,意思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就可以同时拥有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那这个继承来房屋的使用权与村民对自己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什么不一样的吗?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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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是本村的人员在继承本村的房屋后是否可以无限期使用房屋下的宅基地呢?

“地随房走”原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无限期使用房屋下的宅基地。这也是与本村村民不同的地方。非本村人员继承使用宅基地是基于拥有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因此一旦房屋灭失后,比如倒塌、拆迁、闲置超过两年等之后,失去房屋的同时也失去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处宅基地也将随着被村集体收回。此时继承并使用宅基地的人员是不能再在老宅上重建房屋的。

我们回到案例中:

如果老李夫妇去世后,留下的房屋也随之倒塌,那么小李是没有权利再继续使用老家老宅基地的,这也就是说小李已经与生他养他的农村老家彻底失去了牵连。此时这处老宅被村委会收回,再分配给村里有住房需要的新户使用,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老李夫妇去世后,留下老宅上还留存有房屋,此时房屋则属于私有财产,是可以被小李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小李在获得房屋的同时也会拥有房屋下老宅的使用权,直至房屋灭失。此时如村委会再强迫小李交回老宅基地,就与理不通与法不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