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奶奶身体不舒服前去医院,就诊途中被困小区电梯,去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李奶奶的儿女们认为,是电梯出的故障导致李奶奶死亡,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这天下午5点左右,李奶奶在家中身体突然不舒服,和李奶奶一起居住的子女们准备将李奶奶送往医院就诊,没想到的是,在乘坐电梯下楼过程中,电梯突然停电并停止运行卡在6F与7F中间,随行家属连忙拨打电梯间预留电话求救。

电话接通后维修人员赶至现场进行维修,电梯门打开后,随行家属将李奶奶从电梯间抬出,从六楼背下一楼,随即送至医院救治。

当天晚上,李奶奶因心衰去世。几天后,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李奶奶系心源性猝死,心源性休克,心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患者就诊时精神差,来时血压持续测不到,因持续时间较长,致全身循环差,全身脏器功能衰竭。

李奶奶的子女称,李奶奶在进入电梯前,思维正常,意识清晰,仅嗓子发疼,但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导致李奶奶受到惊吓,且电梯空间狭小、缺氧、精神高度紧张造成心脏负担加重等情况,从六楼背下一楼后,李奶奶出现嘴唇发紫、脸色煞白、浑身冒虚汗等情况,意识已经模糊。

李奶奶死亡后,李奶奶的五个子女都很难受,他们认为如果李奶奶早一点送医院,就不会死亡,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者,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出现故障导致李奶奶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2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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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奶奶的死亡原因和电梯的故障有关系吗,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释案说法

首先,电梯出现故障,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需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小区内的电梯也是物业负责日常维护的范围,电梯没有维护到位出现故障,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文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对小区的设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最后,李奶奶的死亡是否和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有关呢?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划分,谁主张谁举证。李奶奶的五个子女如果认为李奶奶的死亡和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实二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建议李奶奶的五个子女对李奶奶死亡与电梯停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五个子女明确拒绝了,且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能够证实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因此法院不能认定物业公司有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子女五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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