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姐吗?我们要嫖娼”,两男子酒后来到足浴店大喊要嫖娼,被告知没有后,讲粗话并打伤工作人员。

这天晚上19时许,吴某、段某一起吃过晚饭后,来到了一家足浴店,二人到达大厅后,对工作人员大喊说“有小姐吗?我们要嫖娼”。

工作人员见二人喝酒了,耐心给二人解释,这里是正规足浴店,没有这种服务,吴某、段某听了很生气,在大厅里大讲粗野话,老板韩某听到楼下的声音,下楼查看情况,韩某仅因看了一眼吴某,吴某便生气与之争吵起来并在服务台内发生推搡,吴某抓住韩某头发将其拽倒在地,随后段某来到服务台拿点单板砸向韩某,工作人员文某、李某相继来劝架均被砸伤。经鉴定,韩某、文某、李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来源: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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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吴某、段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吴某、段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事件的起因是吴某、段某醉酒后到足浴店内要求提供嫖娼服务,足浴店工作人员告知二人没有这种服务后,二人不仅没有离开,反而对足浴店老板、工作人员共计三人实施殴打行为,并致三人轻微伤。

嫖娼服务本就是一种无理要求,足浴店又是公共场所,二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无耻要求,大打出手,主观上有肆意挑衅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某、段某将三人打致轻微伤,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吴某、段某二人系酒后犯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呢?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该二人不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段某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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