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陕西安康,一男子及其同行人多次对某摸索女子吹口哨、挑衅、拦车,后引发女子同伴与该群男子的斗殴冲突;最终该男子被伤身亡”的消息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广大网友热议纷纷。

据警方通报,事件中女子的朋友李某、刘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一众男子涉嫌寻衅滋事罪。

这场冲突是如何从“调戏挑逗”演变成为现在双方当事人“阴阳两隔”的局面?让我们根据警方现有的官方通报,回顾事件始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事情发生在2022年3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事发当晚,女子与朋友李某、刘某、张某4人吃完晚饭,在回家途中遇到了杨某、周某以及陈某3人。难以料到,这次简单的相遇竟会导致后面的悲剧以及陈某的死亡!

死者陈某以及他的朋友看到女孩,就对她吹口哨,想要挑逗女孩。张某四人不理会,继续驾车离开。没想到,当张某驾车行驶至街道拐角处的时候,双方再次相遇,陈某及其朋友再次以吹口哨、起哄的方式进行挑衅;刘某选择在车内辱骂回击。

于是,陈某等三人乘车追赶,多次拦截女子驾驶的车辆,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速度与激情”。最终,追逐至316国道汉阴县平梁镇境内路段时,将车辆成功截停。

陈某等三人下车后,强迫车内人员下车,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某(陈某同行人)向张某面部打了一拳,随后双方人员进行互殴,导致陈某头部受伤。

3月28日晚,陈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陈某之死谁来买单?

根据警方现有通报,女子朋友等3个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挑衅方(除死者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比较疑惑:这件事概括一下,不就是男方陈某以及同伴耍流氓、调戏女子,开车拦截围堵;随后产生争执,陈某同行者先行动手,最后被伤致死嘛?

为什么女方作为受害者,反而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要知道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法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死亡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为什么男方及其同伙,作为冲突的发起制造者,仅仅需要承担寻衅滋事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处罚相对于实际的受害者女方而言,仿佛判的有点轻?

但实际上,这起案件还有一些细节尚未明确,警方也表明案件正处于进一步侦查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我们不清楚男方和女方之前是否存在情感纠纷或利益冲突,是仅仅表现出来的“调戏挑逗”,还是存在其他的难言之隐?其次,我们不知道打斗现场的情况,行为人动手究竟是男方先发起,还是因为女方言语上的刺激?最后,我们不知道为何男方会如此“执着”地开车连夜追逐女方,究竟是男方一厢情愿式的主观伤害,还是与女方言语上的刺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我们也不知道打斗时存在的细节,不知道男女双方打斗冲突的程度...而这些具体的细节,毋庸置疑会影响最后的判决量刑结果。

所以,我们要多一点耐心,让子弹再飞一会,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判决,相信法检机关会带来正义,在基本案情以及相关证据明确的前提下做出判断。而不是根据网络上流传的只言片语的信息,就盲目给当事人定罪;或者被自媒体营销号带节奏,最后自己的善良被白白消耗。

并不是所有的反抗都是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有网友主张该女子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具体的案情尚未完全清楚,对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们姑且先不确定。(且结合较为严重的后果就算判定属于防卫,也可能是“防卫过当”)。我们仅仅来看法律上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现有信息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该注意,这个防卫并不是毫无界限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具体在本案中,如果想要证明女方属于正当防卫,我们需要找到证据表明她正处于“不法侵害”,且这个侵害是正在进行的;我们需要证明女方是“被动防御”,而不是积极主动地进行反击;又因为最后造成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所以还要有证据支持男方存在“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强奸等严重威胁女方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而现有证据中,男方仅仅是言语上的挑逗,并未达到法律要求的严重地步;双方进行的更多的是“你来我往”的谩骂与打架,属于斗殴性质,而不是女方被动的消极防御。

所以说,尽管这起案件中,女方看起来处于受害者的位置,但我们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感受,轻易认为这属于正当防卫。

实体正义固然重要,我们也需要维护程序上的公正。要不然社会将会失去秩序,难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