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蜗牛说法

甘肃兰州,发生了一起不齿的案件!某晚11点,男子朱某在陌陌上与女孩陈某相识。谈好价格后,双方约定在某宾馆见面。朱某见到陈某之后便开始进行准备工作,不料房内突然窜入四个人。

四人上来便威胁朱某给钱,朱某意识到遭到“仙人跳”,选择进行反抗。奈何双拳难敌四手,四人使用房内的烧水壶、拖鞋、衣服架等物品殴打朱某,直至朱某不敢反抗。

之后,四人向朱某索取支付密码,将朱某支付宝内的1604元划走。原来,在事发当日,18岁的男子华某向20岁的男子于某等四人提议以“仙人跳”的方式抢劫。四人同意之后,五人便开始在陌陌上联系嫖客。

找到男子朱某后,女孩陈某便出面与朱某邀约见面。当朱某来到酒店之后,陈某便告诉了华某酒店的位置。之后趁朱某不备,陈某打开房门让四人进入,而自己却先行离开。

朱某报警之后,五人很快就被抓获。经鉴定,朱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目前,华某、于某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三人被另案处理。(来源: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涉案的华某只有18岁、于某只有20岁,估计其余三人的年龄也不会很大。年纪轻轻,法律意识如此淡薄,触犯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实在令人痛惜!

1.既然五人涉嫌抢劫罪,而朱某是本案的被害人,那朱某还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吗?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从朱某的视角看,其出于嫖娼的主观想法与陈某取得了联系,实际商量了价格并相约见面,实际上已经着手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但朱某毕竟没有与陈某发生关系,同时报案之后肯定会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基于朱某的嫖娼行为本身属于情节轻微,加上他有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朱某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嫖娼,但免除处罚。

2.虽然朱某被免除处罚,但该五人一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五人策划“仙人跳”的想法就是劫取他人钱财。当华某等人进屋索财遭到反抗后,华某等人便持屋内物品对朱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使得朱某不敢反抗。

即使只抢劫了1604元,那五人也是劫得了钱财,还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无论是侵犯财产,还是侵害人身,五人的抢劫行为均已构成既遂。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事发之地在宾馆内,但宾馆并不满足“户”的概念,不是日常生活居住之场所。所以,五人不构成入户抢劫,其量刑也不会升格,是3年有期徒刑以上。

本案也提醒广大网友,虽然孩子已经成年,但也不能放之任之,一定要与孩子保持及时的沟通,避免孩子走上歪路、邪路,影响一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