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墨垚

六、 再审程序与裁判结果

本文对146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的案件结果进行统计,其中驳回再审申请以及经再审后维持原判整体占比82%、再审后改判的占比为17%(包含撤销原判部分改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七、 审判规则及参考案例

对公报案例以及二审改判认定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案件审判要点进行归纳如下:

机动车买卖中的善意取得

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车主需办理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严格管理措施目的是使车辆不同于其他无需登记的动产,也利于受让人审核车辆转让时的合法正当性。故对于无法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的,不得认定受让人主观善意。

有争议财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判断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不能仅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之规定,从而否定案涉抵押权的合法性。关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规定进行全面审查。(2021)辽02民终5306号

涉案赃物善意取得的认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的规定,涉案赃物并不当然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出质人对于质押财产没有处分权:

(二)出质人实际占有出质的物(不包括占有改定);

(三)作为质押财产的动产不能是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

(四)出质人已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

(五)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时为善意。质权人善意即为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出质人对于质押财产没有处分权。

(2015)黑高商终字第125号

合同无效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

物权法没有将买卖行为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物权归属问题,合同效力乃是债法领域的问题,只要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2013)北民一终字第130号

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善意”的认定标准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受让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符合交易习惯,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买受人不具有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方可认定为“善意”。

已查封财产抵押权中对 “善意”的认定标准

在第三人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时无法获知该抵押物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变更了所有权属,并在查阅相关合同和支付货款情况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9)川15民终1453号

“夫妻股份”转让中对于“善意”的认定标准

从我国现有股权交易习惯来看,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只有股东自身而不包括股东的配偶,现行法律也没有要求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向受让方出示配偶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承诺或者授权委托书,受让方也没有义务审查或者向出让方索取其配偶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股东转让股权时没有事先征得配偶同意,仅仅构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侵害,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不能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2011)江中法民二终字第51号

机器设备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首先,关于机器设备的权属非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其作为动产并不具有权属证书等相关所有权公示资料,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附随的发票原件和实际占有情况可等同于权属公示凭证。其次,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设备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系专业机构以市场价值为参考依据,结合使用状况、购置价款、免税证明等情况,采取成本法确定评估价值,属于按合理价格取得案涉机器设备的抵押权。(2016)闽01民终5455号

【对于“非善意”的举证责任】

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善意”的认定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原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规定,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2019)沪02民终9237号

【对于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

共有人主张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合同根本无效的,应当对于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2020)闽08民终338号

房屋不具备登记过户条件时对于“已完成公示”的认定标准

涉案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且不具备登记过户条件的,买受人通过实际占有使用达到对外公示的效果,可以认定为房屋已经交付(2020)苏02民终5168号

附: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