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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戴南镇茅山河滨河公园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戴南镇茅山河滨河公园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和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请在2022年 5月15日前,向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和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联系地址:兴化市戴南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电话:0523-80518395
联 系 人:吴春林 联系电话:18912090538
联 系 人:倪善监 联系电话:13401216222
联 系 人:张汝成 联系电话:13961052158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戴南镇茅山河滨河公园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戴南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茅山河滨河公园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程序、阳光透明、保障权益、共建和谐的指导思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建设茅山河滨河公园二期工程,进一步提升对外整体形象。
二、征收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永丰村党群服务中心及沿唐戴河东侧一线,南至茅山河,西至唐戴河,北至原计生办大楼南侧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经调查统计,该项目被征收人1户。调查非住宅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1511.70平方米,国有仓储用地面积3684.8平方米。
三、房屋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
委托实施单位:兴化市东兴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
5.《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
6.《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规〔2012〕2号)
7.《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泰政规〔2012〕4号)
8.《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12〕86号)
9.《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21〕2号)
10.《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兴政规〔2021〕3号)
11.《兴化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房屋征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兴政规〔2021〕4号)
12.《关于明确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政策相关标准的意见》(兴政发〔2021〕116号)
13.《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分指挥长工作职责》(兴政发〔2021〕118号)
14.《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现场工作十项规范》(兴政发〔2021〕119号)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兴化市公证处依法公证。
(二)征收评估说明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被征收人不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提供不实情况和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合法性、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但在戴南镇2010年版航测图有标示且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被征收房屋,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合法建筑和合法土地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的,在戴南镇2010年版航测图中也没有标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房屋权属、用途和土地合法性、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戴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市场监管局戴南分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局戴南分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合法建筑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和土地按照对应评估价格的1.1倍进行补偿。
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特种储备用房、附属设施等难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
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评估机构进行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具体的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和其他补助费、补偿费、奖励等(补助、补偿、奖励标准详见本方案第九条)。
九、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费,可以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可同时给予房屋搬迁补助费与设备搬迁费。
有可移动机器设备的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签约并腾空让房的,可按照可移动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的30%给予短期变现损失补偿,但不再同时给予设备搬迁、拆卸安装费用。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不足3万元/户的,按3万元/户计算;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未腾空让房的不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二)项具体按《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戴南镇2010年版航测图有标示的,或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项具体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杠土补贴
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合法面积补偿之外,确有因杠土情形发生费用支出的,经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分指挥长单位核准,按100元/㎡计算杠土补贴。
十、搬迁过渡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搬迁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一、签约搬迁期限、奖励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的实施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年 月 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调查评估公示对接期( 天)。
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第一签约腾空奖励期( 天)。
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第二签约腾空奖励期( 天)。
(具体时间,以房屋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十二、解决争议方式
(一)未签约解决争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已签约未交房解决争议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公示内容和咨询监督
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在现场办公室设置公示栏。公示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
2、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6、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
7、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8、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结果;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监督举报电话;
10、参加本项目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1、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征收现场设立相应工作组,咨询组负责接受征收政策、征收程序的解释说明;动迁组负责面积复核、征收协商、具体业务的解释说明;评估组负责评估项目的复核、接受评估方法的咨询、评估结果的解释和说明等。
被征收人对房屋调查面积、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将及时给予复核、解释和答复。
本方案由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发布∶兴化三水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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