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你钱,你和我发生关系吧!”男子多次到女子家,搂抱亲吻女子,这天又提出给钱发生关系。

孙志与被害女子李丽是一个村的村民,李丽的丈夫外出打工,平常都是李丽一人在家。孙志见李丽长得很漂亮,李丽家又常年只有她一人在家,便多次到李丽家进行骚扰,多次强亲李丽、抚摸李丽,李丽因和孙志是一个村的,都认识,碍于面子,没有报警。

这天上午,孙志再次来到李丽家中,见李丽一个人在房间里,孙志便拿出钱给李丽,想与李丽发生关系,李丽不同意。孙志便开始强亲李丽的嘴巴、抚摸李丽,期间,李丽一直反抗,随后,孙志便离开。(来源: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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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李丽反抗、孙志离开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释案说法

孙志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孙志和李丽是一个村的同村村民,李丽丈夫不在家,孙志对李丽起了不该起的心思,多次到李丽家亲吻、抚摸李丽,而李丽碍于面子,一再隐忍,这使得孙志变本加厉,居然再次来到李丽家,而李丽前期未报警的行为,也使得孙志认为李丽并不是完全抗拒,提出给钱发生关系的说法,但此时的李丽对孙志的行为是完全抗拒的,李丽并不同意,在强亲、抚摸李丽时,李丽予以反抗。

孙志违背了李丽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和李丽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那么,李丽反抗、孙志离开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还是犯罪终止呢?

犯罪未遂是指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行为。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的发生。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分子如何放弃犯罪的。

回到本案中,孙志到达李丽家,对李丽提出给钱发生关系,李丽拒绝,孙志接着强搂、亲吻李丽,李丽激烈反抗,致使孙志不能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系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不是孙志自己主动放弃犯罪。

如果孙志提出给钱发生关系后,主动离开李丽家,此种情况为犯罪终止。

本案系李丽反抗,孙志不能实施强奸行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孙志的行为系强奸未遂,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在受到性侵时,一定要及时报警,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