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流氓啊,吹什么口哨!”3月26日晚,陕西安康,女子张某某和朋友李某、刘某、张某4人聚餐返家途中遇到另3人陈某、杨某、周某,其中陈某看到女子张某某后吹起口哨挑逗。不巧当晚两批人再次相遇,陈某等人再次以吹口哨、起哄等方式挑衅,双方起了冲突,互殴过程中致陈某头部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陕西安康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杨某、周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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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俗话说:祸从口出。陈某两次吹口哨调戏路过的女子张某某,引起张某某朋友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演变成打架斗殴纠纷,陈某在斗殴过程中不幸死亡,令人遗憾。

有人可能认为张某某一方的行为是为了反击陈某的调戏,具有自卫的正当性,那么张某某一方的李某、刘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对人身权利的侵害,也包括对公私财产的侵犯。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4、意图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不能造成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案发时双方争吵斗殴,这种互殴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张某某一方的李某、刘某、张某的行为目的不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不具有正当性,不构成正当防卫。

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双方都有非法损害对方身体健康的犯罪目的,但是死亡结果的发生超过了当事人的预料,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陈某对冲突的起因及升级均有一定过错,李某、刘某、张某要被从轻处罚,结合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要被判处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杨某、周某一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样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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