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吹口哨挑逗女子引发冲突被打身亡,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啊!3月26日晚,陕西安康,女子张某某和李某、刘某、张某聚餐返家途中偶遇陈某、杨某、周某,陈某对张某某吹口哨挑逗。张某某驾车搭载三人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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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转角两伙人再次相遇,陈某等人再次以吹口哨、起哄等方式挑衅,刘某在车内辱骂回击,陈某三人乘车追赶,多次拦截张某某驾驶的车,后将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截停。

陈某三人下车后强行迫使张某某车内的人员下车,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杨某朝张某面部打了一拳,随后双方人员进行互殴,致陈某头部受伤。3月28日晚,陈某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本案警方认定的是死者陈某一方的杨某、周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一方的李某、刘某、张某故意伤害。

从现有通报看,陈某一方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驾车追逐、拦截他人,且情节恶劣,确实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而李某、刘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受伤死亡,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说实话,如果双方真是互殴,不排除双方构成聚众斗殴的可能,因为临时起意也可以成立聚众斗殴,双方人数又符合聚众斗殴的条件(双方人数累计>四人且至少一方人数>三人),如果是聚众斗殴,双方的责任都不小。

当然,警方只是给双方的行为做一个基本的判断,最终定性还得看检方和法院的意见。

至于很多网友关心张某一方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问题。坦白说,对本案双方行为性质的准确定性、包过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从现有案情根本无法判断。

刑事案件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导致定罪量刑的变化。本案冲突的起因倒是十分明确,陈某一方先挑衅、先动手,有错在先,面对先挑衅,再紧追不舍,又先动手的陈某一方的一系列不法侵害,另外一方是有权利实施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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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李某、刘某、张某一定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立法者指出,界定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时,不能陷入先动手原则的误区,即先动手的就是不法侵害,后动手就是正当防卫。这种观点过于绝对。

所以,本案还得结合双方打斗具体过程才能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但是后续双方打斗的具体过程不详,根本无法作出判断。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相互斗殴是“不正对不正”。两者外观具有相似性,要准确区分二者,并非易事。对于这种定性比较复杂的案件,建议警方商请检方提前介入。

那么,大家怎么看待本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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