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一个与现实生活非常遥远的词汇。很多人对海盗的联想,通常都会和加勒比群岛挂钩。我国作为农耕国家,数千年历史中对海洋并不重视,因此忽视了许多民间海上力量。比如明朝时期的大海盗“七海霸主”陈祖义、“净海王”汪直,他们都是草根出身,一步步从普通人沦落为朝廷眼中的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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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却有着一伙穷凶极恶的近海海盗,他们以渔民为幌子,纵横于福建浙江沿海地区。以刀、石头、炸药为武器,袭击沿海的渔船。死在他们手中的渔民,有几十人之多,甚至连亲朋好友他们都不顾忌,只要有利益他们就能六亲不认。

1990年7月21日凌晨,在我国东海海域一艘编号为“闽霞渔1580号”的渔船上,忙碌了一天的渔民们都已经沉沉地睡去。殊不知,死亡正在逼近这艘渔船,一伙海盗从黑暗的海域中靠近,蹿上了渔船的甲板。

渔船上正在沉睡的5位渔民毫无察觉,等到他们苏醒时已经被捆绑地动弹不得。而更让他们恐惧的是,这伙海盗在抢劫财物之后,并不准备放过他们。而是在他们的双脚上绑好了石头,然后将5人依次丢入大海。

这伙海盗便是凶名赫赫的“黄岐海盗”,黄岐海盗得名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的黄岐镇,这里不仅是天然的避风港,也是一个渔业发达的沿海乡镇。同样也是在这里,走出了一伙杀人不眨眼的海盗。

黄岐海盗巅峰时期一共有6个犯罪团伙,纠集了62个成员,这其中大多是温州台山等沿海城市人。他们佯装成贩鱼生意的商人,通常在深夜或者凌晨对其他渔船实施抢劫。对于他们而言,没有兄弟朋友,只有利益。

1990年3月,黄岐海盗的头目林本勇带着其他13名成员在温州海域进行抢劫时,遇到了一艘编号为“浙瑞渔16132号”的渔船。林本勇发现这艘渔船上有自己的朋友潘宝杰,潘宝杰和林本勇有过交易往来,两人关系不错,林本勇还曾住在潘宝杰家中。

原本林本勇准备带着海盗撤离,放弃这次行动。但是他却在和潘宝杰的闲聊中得知,对方船上装着18箱香烟,价值25万元。在90年代初期,25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这也让林本勇抛弃了和朋友之间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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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当晚,林本勇带着手下开始行动,趁着夜色冲上了“浙瑞渔16132号”渔船,不仅抢走了所有的香烟财物,还将包括自己老朋友潘宝杰在内的所有渔民蒙上眼睛,绑住双手双脚,系好石头沉入海底。做完这一切,林本勇再炸毁对方的渔船,得意的返航。

黄岐海盗每次行动都会杀人灭口,连渔船都不会留,因此几乎没有人发现他们的违法行为。直到1991年4月6日,黄岐海盗的成员在东引岛海域,打劫了一艘日本船只,抢了望远镜、手表等高档物品,但是或许是害怕引起国际纠纷,这伙人不仅没有杀死日本船员,连船只都没有炸毁。殊不知这艘日本渔船上,装载着摄像头,将他们的罪证一五一十地记录了下来。

1992年2月,黄岐海盗的嚣张行径终于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警方很快对黄岐海盗的成员进行了抓捕,其中重要成员王玉恩,陈能强等人都被抓获,只有主犯头目林本勇提前得到消息,望风而逃。

从1990年到1992,这两年时间内,黄岐海盗作案11起,抢劫财物54万元,33名渔民被他的沉入大海。而主犯林本勇一人就背负着26条人命,他在得知东窗事发后,立刻逃往江西。并且在江西省吉安市重新申报了户籍登记,化名“林文强”隐姓埋名地生活。

为了躲避追捕,他又逃往了广西梧州,在当地娶妻生子,直到20年后警方才查到他的踪迹。2011年9月,警方抓获了林本勇,直到被逮捕,他还是坚持自己就是“林文强”。但是在无数证据和供词面前,他的辩解显得空洞无力,最后只能承认自己曾经犯下的过错。

犯罪嫌疑人林本勇,纠集其他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有指挥地使用暴力手段,在海上进行抢劫犯罪活动,劫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杀害众多被劫船员,炸沉多艘船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林本勇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林本勇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中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等等。

而抢劫罪在我国法律中也是重罪之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林本勇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两项罪名都足以判死罪,两罪并罚,法院判处了林本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于2015年1月8日执行死刑。

贪念让一群渔民化身为海盗,并且带着他们走上了歧途。虽然最后所有犯案人员都已伏法,但是那些被害人家属受到的痛苦,却永远无法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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