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事情的对错好坏,并不取决于一个人的判断,而是公众就是最好的评判人。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仅仅局限于一条条冰冷的法律条文,还要结合社会感情,以及案件的前因后果做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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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桂林,就曾经发生过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某男子回家发现家中招贼,和儿子抓贼时导致小偷病发身亡。结果小偷家属却向男子索赔81万元,还反把男子告上法庭,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018年7月,广西桂林的陈先生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名义提起公诉。好不容易地方检察院撤诉了,陈先生却又被一户家庭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家属声称,陈先生杀害她的儿子,还要求陈先生赔付81万元。

对此陈先生自然不会坐以待毙,他积极地配合法院的调查,并且极力地证明自己的清白。从他的口中,人们也得知了一个值得思考和探讨的故事。

原来在2018年7月10日,陈先生回家发现自己家中进了小偷。因为要做生意的原因陈先生和儿子的起居都有规律,早上天不亮就出门,直到晚上天黑才回家。而他们的习惯早就被一个小偷给摸清楚,就在7月10日傍晚,小偷摸索着撬开了陈先生家的大门。

但还不等小偷黄某高兴,他就发现事情有些不对劲。原来这天陈先生刚好没有去做生意,而是和儿子在家准备做生意要用的食材。小偷黄某可谓是撞上了枪口,连忙准备从窗户逃离。但发现小偷的陈先生怎么会让小偷这么容易逃走,他一边让儿子报警,一边拽住黄某的衣服。

很快黄某和陈先生扭打在了一起,报完警的小陈见状连忙上前帮助父亲压制住小偷。在压制小偷时,小偷黄某曾经对陈先生表示他呼吸有些不畅,希望陈先生放松点力度。担心对小偷造成伤害的陈先生便放松了双手的力度,但黄某却趁机挣扎,想要挣脱陈先生。

为了防止小偷逃跑,陈先生再度加大了手上的力度,将黄某死死地压在身下等待民警的到来。可当民警赶到现场时,黄某的状态非常不稳定,不仅呼吸若有若无,就连心跳和脉搏都非常微弱。

为了以防万一,警方通知了医院的救护车,可惜当救护车赶到时,黄某已经失去了呼吸。医生诊断确定,黄某的死因是胸腹部受到挤压,导致心脏病发,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作为压制黄某的行为人,陈先生也因为涉嫌过失杀人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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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过失杀人罪,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合案例中的情节,陈先生确实因为疏忽大意,没能预料到黄某心脏病发,从而一直按压其胸腹,最后导致黄某死亡。如果仅从法律条文的描述来看,陈先生确实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罪。

但是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够忽视任何一个重要的因素。陈先生压制黄某的原因,是黄某进行入室盗窃,为了防止自己的生命财产不被侵害,陈先生才对黄某进行控制。所以陈先生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基于这一点,法院撤销了对陈先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公诉,但这并不代表事情到此就结束。因为黄某的家属认为,是陈先生害死了黄某,所以陈先生要为黄某的死负责。为此他们将陈先生告上法庭,并且索赔81万元。

那么黄某家属的索赔要求究竟合不合理?陈先生是否要为黄某的死亡负责?想要解答这一问题,只需要弄清楚一个事实,陈先生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某入室盗窃,这一点无疑侵害了陈先生的财产安全,因此陈先生出手制止小偷合情合理,属于正当防卫。但重点在于,陈先生在正当防卫时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陈先生的正当防卫仅仅局限于压制小偷,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压制并不会造成重大损害。而黄某死亡的原因是心脏病发,但黄某并没有向陈先生透露他有心脏病的事实,反而在被压制时剧烈挣扎,最后引发了心脏病。

因此桂林市人民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换言之陈先生并不改成防卫过当。因此也不需要为黄某的死亡负责,在2019年7月,法院驳回了黄某家属索要赔偿的上诉要求,时隔一年之久的陈先生终于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这起案件最后以陈先生无罪告终,不仅是陈先生个人的胜利,也是我国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成熟完善的体现。在长久以来,“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谁索赔”的观点一直深入人心,无论死者生前犯下了怎样的罪责,只要受伤死亡,其家属便心安理得的索要赔偿。

正是有了桂林抓贼致死案,以及与这起案件类似的昆山龙哥反杀案的成功,才让人们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有了更大的信心。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普及,以及司法实践得越来越成熟,“谁受伤谁有理”这种错误思想,最终会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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