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开设赌场每次1500元、夜晚开设赌场每次1000元”,派出所所长对辖区内开设赌场行为,不仅不管,还授意所内民警收费,收钱后,按照标准大家分配。

蔡某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公安局工作,并担任派出所所长,前途本是一片光明,可是从警时间长了,蔡某某的思想发生了变化。

蔡某某的辖区内有人开设赌场,蔡某某发现后,不仅没有查处,反而和开赌局的人商议,在我辖区内设赌局可以,但是得给我们派出所钱。最后,双方议定:按照白天开设赌场每次1500元、夜晚开设赌场每次1000元的标准,给钱。

蔡某某直接收受和授意民警梁某某收受现金合共人民币214500元。在每次收到上述资金后,蔡某某安排梁某某按照其二人议定的分发人员范围和标准,将款项分给派出所内6名民警和辅警,其中蔡某某本人分得78900元。

期间,派出所辅警陈某乙三次通风报信给开设赌局的陈某甲、萧某某等人,帮助他们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直至公安局通过异地用警的方式才查处了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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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蔡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蔡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首先,蔡某某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派出所是公安局的一部分,公安局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蔡某某是三级警司,国家公务员。

其次,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牟取利益。派出所是维护辖区稳定,打击犯罪活动和查处违法活动的机关,蔡某某作为派出所的所长,本应对辖区内的开设赌场行为予以查处,蔡某某在得知辖区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不仅不查,还利用担任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条件,和开设赌局的人议定,白天开设赌场每次1500元、夜晚开设赌场每次1000元,共收受赌局场次费214500元,其中个人分得78900元,为赌局的开设提供了通风报信、不予查处的帮助。

最后,蔡某某的犯罪数额应为214500元,蔡某某不仅自己给开设赌场的陈某甲等人提供帮助,还安排所内人员给陈某甲等人也提供帮助,蔡某某和派出所内的其他参与人员系共同犯罪,蔡某某作为派出所所长,应当对全部数额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蔡某某的犯罪数额应为214500元。

案发后,蔡某某的亲属已将蔡某某的违法所得78900元予以上缴,蔡某某本人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据法律规定,可对蔡某某从轻处罚。

蔡某某的刑期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