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吧认识女子后,去烧烤档吃宵夜并喝酒,趁女子醉酒之机,男子和女子发生关系,女子醒来后,裸体跑出屋外求救。

王东这天晚上来到酒吧喝酒,认识了同在酒吧喝酒的李丽,二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王东提议一起去吃烧烤,李丽没有拒绝,二人还有几个朋友一起来到一个烧烤档处吃宵夜。

期间,李丽喝了不少酒,已达醉酒状态,王东便让朋友将李丽送到酒店里,王东也一起去了酒店,安置好李丽后,朋友离开了,王东见李丽醉得不省人事,对李丽起了色心。和李丽发生了性关系。

李丽酒醒后,发现躺在身边的王东,自己也没有穿衣服,意识到自己被性侵了,便裸体跑出房间外求救,王东随即追出房间与李丽在酒店电梯处发生拉扯,不想让李丽报警,直至酒店的清洁工人到场后,李丽拨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李丽的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23.5mg/100ml,王东的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74.1mg/100ml。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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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释案说法

王东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暴力手段和胁迫手段,很好理解,暴力手段,一般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 一般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则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很明显,王东使用的不是暴力和胁迫手段,而是其他手段,利用醉酒女子不知反抗的手段,达到自己强行发生关系的目的。

李丽和陌生男子王东认识后,便和王东一起出去吃宵夜,并且喝了许多酒,酒精含量已达醉酒状态,如何确定违背了李丽的意志呢?

李丽虽是主动和王东出去,但出去的目的也仅限于吃宵夜,并没有和王东发生关系的任何意思表示,且当晚吃宵夜时也不只李丽、王东二人,还有其他朋友在现场,李丽的事后行为,裸体跑出酒店求救也证实了王东发生关系是违背了李丽的意志的。

案发当晚,王东也喝了不少酒,是不是可以从轻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法律责任,且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王东的酒精含量为74.1mg/100mL,并没有达到80mg/100mL,并不是醉酒状态,但王东是事后隔了几个小时才进行的抽血检查,案发时王东的状态可能已达醉酒状态。王东虽醉酒,但应当负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王东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