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经过三次审理,最后明确:超标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因非机动车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无须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案情介绍:2018年7月,原告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另一个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告田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两人都受伤。交警部门鉴定被告田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最后认定:原告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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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告田某在应投保而未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120000元,再赔偿余款64245.07元的30%即19273.52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田某安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超标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非机动车不能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电动三轮车不能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并无不当。

总结一下:目前很多地方并没有超标车或者电摩的交强险政策,甚至不能购买交强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然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无需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