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哭,你再哭!”安徽芜湖,一女子与大概不足一岁的婴儿正在餐桌前吃饭,一名疑似该小孩父亲的高大男子咒骂着走到餐桌旁,对婴儿大力掌掴,又将婴儿压至整个身体后仰,双手捂住婴儿口鼻,后掐住脖子。婴儿的脸被掐至涨红,大声哭喊,男子一边施暴一边大骂。女子在旁打电话呼救,看着男子施暴,试图制止男子暴力虐待婴儿的行为,眼看用力无法拉开男子,最后,她将小孩抱离至房间。随后,男子跟着进入了房间。目前警方已介入,将会对该男子依法处理,关于案件更多细节将发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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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太气人了!作为一个父亲,男子竟然对自己的孩子下手这么狠,还是一个不满一岁的婴儿,这样的做法不仅有违人伦,也触犯了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男子对于孩子的暴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孩子的人身权利,可能涉嫌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两者都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区别在于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意图使被害人痛苦,但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后果,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表现为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

该男子对于共同生活的孩子打骂,属于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是刑法规定的虐待罪,要求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虐待行为。如果经过调查确认,该男子在生活中经常以打骂的方式折磨孩子,那么就构成刑法规定的“虐待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该男子的手法非常熟练,下手很重,很有可能是经常虐待孩子,因此可能涉嫌虐待罪,要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男子的行为在民法意义上构成虐待还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严重;而虐待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如果该男子的行为经调查属于长期做法,那么就属于家庭暴力。需要说明的是,家暴的当事人不仅限于夫妻,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与子女,同居恋人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无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虐待还是家庭暴力,都侵犯了正常的婚姻制度,该女子有权要求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该女子在离婚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施暴的男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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