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尾随女子进入家中,故意裸露下体,拉扯搂抱女子意图强奸。

该男子名叫王强,这天中午,王强和几个好友一起喝酒,下午5点多,王强酒后在回家的途中,遇到被害女子李红,王强见李红长得很漂亮,周围也没有人,于是在路边趁李红不备,强行对其进行搂抱,李红急忙挣脱,并跑回家中。

王强见没有得逞,尾随李红,来到李红家中,多次强行拉扯、搂抱李红进入住宅里面的大厅、厨房内想强行与李红发生性关系,但均因李红的反抗而没有得逞。期间,王强多次在李红面前裸露下体,在搂抱过程中,还用手抚摸李红的胸部及强行扒下李红的衣服。(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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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王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王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首先,王强的行为违背了李红的意志。王强和李红二人并没有特殊关系,二人系在路上偶遇,王强在第一次搂住李红后,李红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并跑回家中,显然,李红并不想和王强发生关系,王强的行为违背了李红的意志。

其次,王强采用了暴力手段。这里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王强在遇到李红后,强行对其搂抱,李红挣脱后,王强尾随李红进入家中,强行拉扯、搂住李红,想使用武力控制住李红,达到自己发生关系的目的,王强的行为属于使用了暴力手段。

最后,王强意图和李红发生性关系,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王强在拉扯搂抱李红后,李红强烈反抗,王强没有和李红发生关系,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强违背李红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意图和李红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王强无视国法,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王强的行为为何构成强奸罪,而不是强制猥亵罪呢?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主观上是否有和女子发生关系的主观目的。本案中,通过王强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王强已经不仅仅是猥亵女子的行为了,王强裸露下体,并脱下李红的衣服,如何不是李红的强烈反抗,王强已经达到和李红发生关系的目的了,王强的主观目的是想和李红发生关系,因此王强的行为不是强制猥亵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王强强奸未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