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摆摊时,听闻男子会中医,帮其把脉,男子:妇科病,需要脱衣服治疗。

被害女子徐某某这天到某公司门口摆地摊时,邻居摊位和男子骆某某恰巧遇到,二人开始聊天,徐某某的摊位前也没有人,便听二人聊天,骆某某说自己会中医给人看病,徐某某听到此处,想到自己这几天身上也不太舒服,于是便来到邻居摊位,请求骆某某帮其把脉。

骆某某说被害人徐某某有严重妇科病,自己擅长治疗,徐某某就请骆某某帮其看病治疗,二人约好了时间。

这天早上9点,骆某某到徐某某的出租房内,骆某某开始为徐某某检查,要求徐某某将裤子全部脱掉躺在床上,触摸徐某某的胸部和阴道,并用清宫器帮其清理阴道。当日下午4时许,骆某某饮酒后再次来到徐某某摊位,以还需再次对徐某某进行治疗为由来到徐某某家中,在治疗过程中,骆某某强行与徐某某发生关系。(来源: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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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骆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骆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骆某某和徐某某是偶然之间认识的,二人并无任何关系,徐某某找到骆某某的目的,是为了治疗自身疾病,骆某某在治疗过程中,强行和徐某某发生关系,徐某某并不同意。

骆某某违背了徐某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徐某某发生关系。因此,骆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那么,骆某某前期给徐某某治疗阴道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呢?根据目前的证据,仅能证实骆某某去徐某某的住处,为徐某某进行检查,虽然要求徐某某将裤子全部脱掉躺在床上,并触摸了徐某某的胸部和阴道,后期又用清宫器帮其清理阴道。触摸、清洗行为也是医生为病人做检查所必经的程序,不能证实当时情况下的骆某某对徐某某有奸淫的目的,且骆某某也不承认自己前期有和徐某某发生关系的主观目的,因此,骆某某前期给徐某某治疗阴道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骆某某对徐某某实施强奸行为时,系醉酒状态。是否可对骆某某从轻处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法律责任,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醉酒的人犯罪是不可以从轻处罚的。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骆某某对徐某某强奸既遂,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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