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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有幸参与了一起涉及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诉前保全案件,因为冻结股票并非常见的保全手段,现将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点与各位读者分享。该案的背景是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发现已经出现违约的债务人开始抛售手中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为保障自身权益,希望通过采取诉前保全的方式尽快对债务人持有的股票进行冻结。

去哪里冻结?

在诉前保全阶段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法院可以选择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或托管股票的证券公司现场办理(山东省的法院在诉前保全阶段暂不允许使用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保全法院最初倾向去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现场办理,在我们的建议下,法院最终在本地的证券公司完成了对涉案股票的冻结。相比中国结算,选择证券公司办理股票冻结有很多优势。笔者总结如下:

首先,在中国结算办理只能冻结股票账户,不能冻结资金账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其各自的《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都明确说明“因投资者不在本公司开立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故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信息的查询,须到托管证券公司办理。”在冻结股票时,如能将关联的资金账户一并冻结对债权人十分有利。本案法院工作人员在股票冻结过程中意外发现被保全人证券资金账户中留有大量未转出现金,这笔现金与涉案股票一并被法院工作人员现场予以冻结。

正因为中国结算不办理涉及资金账户的业务,下文将要提到的可售性冻结只能在证券公司办理。

其次,在证券公司办理的股票冻结具有在先性。根据中国结算的规定,不同有权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中国结算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并申报登记成功的为在先冻结。

最后,在证券公司办理股票冻结更加便利。在中国结算办理股票冻结业务,只能在北京、上海、深圳3个有分公司的城市进行。并且,在不同分公司登记的证券只能在相应登记的分公司办理。例如,本案需冻结的股票在深圳股票交易所注册上市,登记机关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如果选择中国结算办理股票冻结,则只能去深圳办理。而选择证券公司则可以去被保全人托管股票的证券公司的任一分公司现场办理,一般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全国大中型城市都会设立分公司。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各地法院都会尽量避免跨省、跨市办案。能够去保全法院所在地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冻结业务,无疑会大幅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是否应选择可售性冻结?

可售性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控制的冻结方式。如前文所述,可售冻结只能由托管证券公司办理,中国结算不直接受理此类业务。

据办理股票冻结证券公司介绍,他们一般会建议前来办理股票冻结的有权机关选择可售性冻结。考虑到最大程度向债务人施加压力以及防止其低价抛售股票,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我们最终选择了不可售性冻结。根据中国结算各分公司制定《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可售性冻结与不可售性冻结可以根据申请进行全部或部分调整。因此,如果后期委托人与债务人达成一致,可以申请将不可售冻结变更为可售性冻结。

关于质押股票新型冻结问题

为了提升公正文明执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出台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提出了对已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的新型冻结方式。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正式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新型冻结不同于以往对质押股票直接冻结的做法,而是由中国结算或者证券公司先在股票登记系统中对需要冻结的质押股票做标记,待质押解除后被标记的股票自动转为冻结状态的一种冻结方式。这种冻结方式保留了质权人对冻结股票自行变价的权利,最大程度保障了质权人的权益。本案被保全人持有股票中的一部分已经办理了质押,质权人恰好是委托人的一家子公司。因此,我们建议保全法院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型冻结执行协助。法院采纳了我们意见,并顺利完成了对涉案质押股票的新型冻结。这也是该证券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首笔质押股票新型冻结业务。

审校 | 黄茂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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