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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01案情介绍

张某和杨某系天津某大学计算机系的校友,二人专业相同,有很多共同话题,毕业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经营一家网络公司,公司效益不错,规模也日益扩大。2013年,杨某生下两个儿子,为了抚养孩子,张某和杨某商量杨某暂时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专门在家相夫教子。2016年,张某与理财公司的业务员赵某相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2021年,张某给赵某的账户上打款150万,后杨某知道此事,将张某和赵某告上法庭,杨某诉称,张某给赵某转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要求赵某返还该款。

赵某对张某给自己转款150万的事实认同,但是辩称自己是无过错方,赵某在与张某交往之初,并不知道其已婚,张某告知其是单身,同时多次向赵某承诺要结婚,赵某与张某恋爱后曾为张某做过人流,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后赵某得知张某有家室,于是提出分手。张某出于内疚和欺骗,且因自己耽误赵某5年多的青春和同居期间赵某为两人付出的生活费用,自愿拿出150万元作为补偿。

02审理结果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3月,张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赵某转账150万元,该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杨某同意,损害了杨某的利益,且张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赵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赵某提出的“其与张某交往之初不知道张某已婚,其是无过错方,150万元是张某对其5年多来付出的生活费用的偿还”的以上理由,法院认为,首先,赵某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赵某与张某有业务往来,应当能够了解对方的状况,故赵某主张其不知道张某已婚、其系无过错方,本院不予采信。故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返还杨某150万元。

03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4普法贴士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