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 “我赞同动物均有其权利,如同人类均有人权一样。这才是扩充人心之道。 ”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家园,但在现如今人类和动物之间却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为了生产和利益,人类不断破坏动物的栖息地,而为了生存,动物又一步步侵入人类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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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南阳就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一对夫妻因为自家的庄稼被野猪糟蹋,导致30亩小麦被毁,70亩玉米绝收,一气之下非法猎杀野猪8头,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两人分别被判了有期徒刑和罚款,但事情却并没有到此结束,这起刑事案件反而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家住南阳市淅川县的吴某和妻子胡某是一对农民夫妇,两人在农村种植了大片农作物,其中以小麦和玉米为主。光玉米两人就种了100多亩,小麦也有几十亩,原本两人指望着收获的季节能够将这些农作物拿去卖钱,既能让一家人度过这个冬天,也能再买点种子等来年继续耕种。

可快到收获时两人下田一看,发现自家的小麦东倒西歪,田地里有许多动物冲撞的痕迹,许多麦穗也遭到了动物的啃食。好在被损毁的小麦并不多,夫妻俩也没有在意,只当是山上的野猪因为意外闯进了田地里。

南阳市林业局很早就给村民发布的通知,当地野猪在保护之下,种群数量猛增,以倍数增长。因此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山上慢慢扩张到山下,因此林业局叮嘱所有农民,遇到野猪一定要躲开,避免被野猪造成伤害。

可让吴某小两口没想到的是,小麦被吃只是一个开始,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野猪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开始到处毁坏农作物。其中小麦被啃食损坏了30多亩,玉米更是遭受到了重创,夫妻俩种植的100亩玉米地,有70多亩绝收,都是被野猪啃食过得。

眼看一年的辛苦全都付诸东流,吴某心中的怒火喷涌而出,他也顾不上野猪是不是保护动物,既然敢吃自己家的粮食,就要做好被当成粮食吃的准备。为了对野猪们实施报复,吴某和妻子购买了许多工具,包括绝缘木签、电丝网和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等。

两人在野猪出没的地段布下了天罗地网,开始猎杀野猪。在半个月时间里,夫妻俩利用电网设备共捕获了8头野猪。吴某将这些野猪剥皮吃肉,以解心头之恨。不过与此同时,他们的行为,也被邻居看在眼里。

某天吴某的邻居发现吴某家中多了许多猪肉,甚至还看到吴某的院子里有一整头野猪尸体。便怀疑吴某是不是偷猎了野猪,最后内心犹豫再三,邻居还是选择了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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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有关部门就来到吴某家中,在吴某家的冰柜里,搜出了猪腿25个、猪头2个、猪蹄4个,总计224公斤,以及院子里的一整头还没有来得及处理的野猪。一时间人赃俱获,吴某夫妻俩也对自己偷猎野猪的行为供认不讳。

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向两人提起公诉,法庭上吴某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认罪认罚,但是依旧对野猪糟蹋了自己的粮食心存怨念,毕竟30亩小麦和70亩玉米,几乎依旧是吴某一年的收获。

但无论如何,吴某和胡某的行为都构成了违法犯罪。淅川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认定,野猪作为野生动物,不允许在禁猎区被捕猎。而淅川县全境都是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更是严禁使用的捕猎械具,因此吴某和胡某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某和胡某二人捕猎的野猪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濒危野生动物,也不是重点保护动物,但两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猎,属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考虑到野猪确实对吴某和胡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因此当地法院对两人从轻处罚,判处吴某一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判处胡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并没收非法捕猎工具和野猪肉,责令两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国家损失金额4000元。

虽然吴某和胡某被判了有期徒刑,但缓刑两年就代表两人在缓刑期间只要不犯罪,大概率是不需要再坐牢,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小惩大诫。毕竟胡某和吴某也算是受害者,如果再让两人坐牢,确实有些寒心。

从这起案例中不难看出,我国在大力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那就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扩大,最终和人类居住地重合时,该如何解决人兽矛盾。这一问题不仅出现在河南,安徽、云南、甘肃、宁夏等地都频频发生。

在笔者看来,保护野生动物无可厚非,但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要以人为本, 防范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减少群众损失,才是真正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