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车挡住我的门市推位了,过来挪下车”,男子因汽车挡住自己的门市摊位,打电话给车主,车主:无法挪车,男子将车身划伤。在江苏省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天凌晨4时许,从事个体经营的汪某某来到自己的菜市场的门市摊位,发现有一辆轿车正好挡住摊位,汪某某就打电话给车主:“你的车挡住我的门市推位了,过来挪下车”,车主接通电话后,表示自己暂时无法挪车后挂掉电话。

汪某某随后又多次拨打车主手机号码均未能接通。汪某某很是气愤,遂上前拍打轿车引擎盖,脚踹车门,用钥匙将车身划伤。经鉴定,轿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5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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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汪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汪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首先,汪某某作为个体经营人员,是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次,汪某某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汪某某在自己的门市推位被堵后,打电话给车主,被拒绝挪车,很是气愤,主观上有报复车主的故意。

最后,汪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车主拒绝挪车后,汪某某拍打轿车引擎盖,脚踹车门,用钥匙将车身划伤,毁坏了他人财物。汪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汪某某毁坏的轿车损失达15175元,达到立案标准,汪某某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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