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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案情介绍

李某和夏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夏某因为做生意,几次找李某周转,李某都慷慨解囊,先后为夏某转款金额总计10万元。夏某也都给李某打了欠条,约定按月返还,前几个月夏某还都按时打款,后来夏某以生意亏损为由几次推脱,开始李某给夏某打电话,夏某还能接听解释,后来干脆不接电话,李某到夏某的公司,被告知夏某已经辞职一月有余,且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李某去公安局报警,要求公安局帮忙找到夏某。

案例解析

在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债务人联系不上的情况,也有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到公安局报案,但实际上,这种民间借贷的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即使债务人跑路,也不属于犯罪行为,除非这种借款涉及到诈骗或者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否则公安局不会受理,往往会让当事人上法院起诉,但是即使是法院也不具有侦查权,人海茫茫,如果债务人更改了住址和联系方式,法院也是很难找到的,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

01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做好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即使债务人失联,如果其名下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也是可以保证自己的权利的。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二者各有利弊,首先诉前保全可以尽早的保护债权人权利,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但是诉前保全在法院审查是很严格的,且通常需要提供等价值额的担保,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一定要在三十日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诉中保全因为已经立案,相对容易,是否需要提供担保需要法院视情况而定。

02积极配合法院,完成送达程序

当法院受理案件后,作为原告,绝不是放任案件至法院,做甩手掌柜,应当积极配合送达法官完成送达程序,主动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住所地、工作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债务人。即使联系不上不上债务人,法院最终可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程序。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视为送达。但是其应用条件比较严格,法律的规定是“穷尽一切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后,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所以公告之前的必要的程序也是需要完成的。

03准备证据材料,积极应诉

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此时,债务人可以按照法院公告规定的开庭日期进行应诉了,在开庭之前,需要把能够证实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都要准备好,因为公告送达具有特殊性,通常只能开一次庭(如二次开庭还需要再次完成送达程序),所以尽量一次性将证据准备充分,如需证人出庭作证和申请法院调证需要提前向法院申请。

总而言之,债务人消失对于债权人很不利,但是也可以积极应对,尽量挽回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 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