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经常上网的朋友都或多或少注意过,在一些网络相亲平台,有一个要求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那就是——需要有着健康的原生家庭。什么叫做健康的原生家庭呢?那就是从小在正常的父母照顾下长大,父母也没有离婚过,也没有出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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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这一看法也不难理解,因为一个在正常家庭下长大的孩子,跟单亲家庭下长大的孩子,性格肯定是大不一样的,比如说爸妈离婚后的孩子,就有可能对家庭观念薄弱,被父母家暴过的孩子,也有可能造成自卑的孩子,以上种种因素对于组建家庭来说,确实是一个值得谨慎的问题。

但在2008年,河南焦作市就发生过一起荒唐的家庭伦理案,荒唐到什么程度了呢?一位男子将自己的继父杀害了,从“继父”这一词语就能看出,这位男子可能在一组合家庭中生活了前半生,那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位男子把自己继父杀害了呢?

这一切都要从李某跌宕的前半生开始说起,每个杀人犯都有着一个糟糕的童年,这句话放在李某身上再合适不过了。

出生于60年代的李某,那个时候李某家里有七八个小孩,李某不是最大的也不是最小的,但却是最让父母忽视的一个,村里曾经传言,李某是外形长得太难看,所以让父母忽视。

李某在三岁那年,便是被父母送到了另一户人家之后,就连姓也是跟着这户人家了,之后李某的亲生父母便是没有在李某生命中出现过了。

不过李某的养父养母也还算比较疼爱李某,虽然日子算不上富裕,但李某没有被冻着,也没有被饿着,因此李某对于自己的养父养母,自然也是心怀感恩的。

不难想象在那个年代,人都是淳朴的,有口饭吃,有一份像样的工作,就已经是很幸福的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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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过几年,李某的养父就因病去世,这顿时成了李某这几年最伤心的事,而养母因为经济条件实在是困难,于是托人介绍了一个男家,这个人便是后来李某的继父。这位男子姓孟,但这个时候的李某可能自己也没想到,孟某日后几乎是成为了李某人生中的心理阴影。

孟某对李某,以及李某养母都不好,常常一副“自己是一家之主”的做派,而且对李某更不像是一对父子,仿佛更是像在看一个累赘一样,但凡稍有一点不听话,李某面临的都是一顿毒打。

这个时候的李某也不过才十一二岁,对于孟某丝毫不敢反抗,每次看着自己伤痕累累的身体,他都会想念那个最关心自己的养父。

又过了几年,李某的养母也因为一场病而撒手人寰,这个家只剩下了孟某跟李某两人。

孟某对李某本就没什么感情可言,更别说会拿李某当亲儿子看待,因此只拿除了给李某管饭,其余李某的事,他都不闻不问,久而久之,李某便是养成了压抑自卑的性格,毕竟在这种生长环境下,李某不自卑不压抑才是一件怪事。

眼看李某也是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了,同龄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但李某却根本不敢去想这件事,因为他知道,以自己的条件,嫁到自己家来的女子都是受罪。但偏偏有一位农夫的女儿看上了李某,还声称自己不要聘礼就可以,这件事顿时让李某非常感动,之后跟孟某一商量,这件婚事也就成了。

然而孟某一看到女子就顿时傻眼了,女子虽然看上去漂漂亮亮,但实际上有点智力障碍,不过李某却并不介意这个问题,毕竟能够结婚对于李某来说,本就是一份奢侈了。最终这一婚礼还是结了。

结婚后的李某,立马动身来到了县城打工,虽然他没什么文化,但他还是想找一份收入高一点的工作,因为他想要好好养自己的妻子,因此此后的日子,李某很长时间都不在家,家里常常都是孟某跟李某妻子在家。

让李某没想到的是,孟某趁着李某不在家,把他妻子给强奸了,李某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差点整个人都没有稳住身子,一怒之下便是将孟某杀害,之后便是来到了派出所自首。最终李某被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李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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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但在李某这一案件之中,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这一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李某来说更像是一种解脱,这个本就破碎的家庭,从此只剩下了李某妻子一个人,想来这更是一件可悲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