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岛国是不寻常,但他们的最高法院并不是单单依靠外国法官来进行审理。

在斐济、基里巴斯、瑙鲁、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这9个英联邦国家,自2000年以来,超过四分之三的现任法官是外国法官。法官来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斯里兰卡和英国,以及非洲和太平洋地区本身的普通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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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霍尼亚拉的所罗门群岛高等法院

我的新书《太平洋地区的外国法官》(Foreign Judges in the Pacific)探讨了使用外国法官对于太平洋地区法院如何运作、如何决策以及如何与更广泛的社区联系起来意味着什么。这篇文章关注的是一个更窄的问题:外国审判和海外发展援助的交集。

为什么太平洋国家使用外国法官?给出的最常见的原因是缺乏愿意和能够担任司法职务的合格公民,需要外国法官来“填补空缺”。基于这一理由,我们可以预计,随着更多的太平洋岛民成为法官,太平洋法院将会“本土化”,以减少对外国法官的依赖。

我们已经可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和瓦努阿图看到这种情况,在这些国家,高级审判法院的大多数法官现在是当地法官,尽管外国法官仍然被任命。

有时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能力建设。例如,一则招聘广告要求候选人“在个人和组织能力发展和努力的可持续性、分享知识的能力以及转移技能方面取得成功”。候选人还应“能够鼓励和帮助法律从业人员和其他司法及辅助人员改善其工作表现、做法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官似乎应该既是法官,又是技术能力建设专家。

外国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也应该——被视为能力建设者,这一点有待商榷。外国法官可以在太平洋国家和他们本国的法院和法律专业之间建立联系。例如,几位法官帮助促进了太平洋法律界的培训、研究援助和法律材料捐赠。然而,有人反对法官自己发挥能力建设的作用。

我采访的一些法官坚定地认为,他们的作用纯粹是司法性的:他们被任命为法官,发展机构所寻求的那种能力建设既不需要也不合适。外国法官在那里“教导”当地法官的想法带有殖民色彩,并有可能在内部和外部造成一种印象,即当地法官没有足够的资格和能力履行其职责。外国法官的实际情况——许多外国法官偶尔访问太平洋地区或以短期合同服务——限制了外国法官积累本国法律知识和与当地行为者建立牢固关系的机会,而这两者对有效的能力建设至关重要。

在雇用外国法官的条款和条件中也可以看到外国审判和发展援助之间的重叠,这反过来又影响到司法独立。

并非所有的外国法官都由外部资金支付薪酬——一些外国法官由他们服务的太平洋国家政府支付薪酬,薪酬水平与适用于所有其他法官的薪酬水平相同。但是对于得到发展机构支持的法官来说,报酬是个难题。发展机构聘用的外国法官通常以与外部顾问相似的薪酬受聘。一些外国法官的收入与他们在国内当法官的收入相当,这是为了确保这个职位对优秀候选人有吸引力。两者的收入通常都远远超过当地法官的收入,而且是以同工同酬为代价的。

薪酬问题也对司法独立提出了质疑。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寻求保护法官免受不必要的干预,包括通过保障稳定的任期和薪酬。然而,对于许多在太平洋地区任职的外国法官来说,他们的职位和薪酬是不稳定的。

许多人被任命为短期、可续签的合同,这种做法既适合太平洋政府,也适合发展机构,但这是司法独立的典型“危险信号”。当捐助者拒绝延长资助时,一些外国法官无法继续任职,无论是因为项目已经结束,资金已被重新分配,还是因为其他未披露的原因。这提醒人们,对于依赖外国法官的司法机构来说,有可能破坏司法独立的影响力不仅掌握在政府手中,也掌握在捐助机构手中。

发展机构对合同就业和薪酬的做法与保护司法独立所需的任期和薪酬保障并不一致。个别外国法官的特别资助可能满足短期需要,但这不是建立一个强大和可持续的司法系统的最佳方式。一些发展机构对能力建设的强调进一步使外国法官的作用复杂化,使人认为法官也是技术能力建设专家,甚至是外交官。

那么,必须提出一个问题:以这种条件任命外国法官是否会破坏发展机构寻求促进的善政和法治的品质?

那么,捐赠机构如何减轻稳定和司法独立的风险呢?如果从长远来看,本地化被认为是太平洋司法机构更可持续的选择,捐助资金可能会更有效地投资于法律教育以及法律职业和司法机构本身的发展,以此来建设当地的法律职业,并使司法职位成为对太平洋岛民有吸引力的职业选择。

然而,现实情况是,几个太平洋国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依赖外国法官,因此,无论是对法官个人还是对太平洋司法机构来说,都值得考虑如何使外国审判更加安全和可持续。一个良好的开端将是为外国法官提供更大的任期保障和更长的任期,这在太平洋国家得到法律保障,并在实践中得到捐助机构的遵守。

瓦努阿图高等法院的临时场所

另一个有用的战略可能是促进司法机构之间的正式联系,提供连续性并培养一批与太平洋司法机构有联系的外国法官。这方面的例子包括瓦努阿图最高法院和新西兰地区法院之间的安排,根据这一安排,自2004年以来,新西兰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被轮流借调到瓦努阿图最高法院工作两到三年;自2011年以来,巴布亚新几内亚最高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之间也有类似的安排。

最后,对于太平洋国家和捐助机构来说,在每一个案件中公开说明招聘外国法官的理由是有益的——无论是为了填补现有空缺,满足因当地法官回避或缺失而产生的短期需要,还是为了提供专业知识。对基本原理的澄清不仅仅是透明度的问题。

这是必要的,以便证明任何偏离保障司法独立的任期和薪酬标准保护的行为是合理的。它还提供了一种方法,以确保在选择外国法官时所作的选择(通常是闭门作出的)以及他们的服务条款和条件实际上有助于首先满足使用外国法官的需要。

(本文首发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发展政策中心的发展政策博客上。作者安娜·泽兹奇是墨尔本法学院比较宪法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研究员)

来源:瓦努阿图旅行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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