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1日23时许,他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永安村九组向太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胜黎路忠兴镇南桥村十六组路段时,冲入田坎。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向交警部门报案。经检验,胡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1.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游仙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61.2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至于胡某提出其父亲患有重病需照顾,且系初犯,符合判处缓刑情形的意见,法院认为,胡某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仍心存侥幸置法律于不顾驾车行驶,且血液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对其他道路参与者具有一定危险性,依法不应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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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信息来源:西蜀网 收集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