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

通 告

(2022年第33号)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输入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安阳市域外来(返)安人员,未提前向目的地村(社区)、单位进行报备的;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新冠肺炎阳性病人,阳性病人无症状感染者,阳性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采取使用多部手机等弄虚作假行为,不报、瞒报、谎报新冠肺炎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及外出行程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场所码”扫码规定的;

四、按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六、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行程卡、场所码查验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七、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八、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管理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十、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十一、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十二、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或者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三、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四、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五、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六、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七、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八、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遵守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九、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二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二十一、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阻碍执行职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二十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