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
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然而,有人就是不当回事
4月10日,钦州市公安局那蒙派出所接到疫情防控卡口处工作人员报警称,一辆红色小轿车不配合疫情检查卡口检查,并驾车冲卡驶离。
接报后,那蒙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经工作,覃某福是从柳州市返回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某公司上班,22时途经钦州市钦北区南间村委防疫执勤卡点时,无法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防疫卡点工作人员当场对覃某福进行核酸检测,但覃某福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便擅自驶离。
随后,那蒙派出所根据掌握线索,立即传唤覃某福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覃某福给予治安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防疫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逃避检查、强行冲闯卡口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所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接受核酸检测、采集样本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拒绝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如有抗拒、逃避、拒绝参加区域核酸检测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不是儿戏!!!
请广大市民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违反有关规定拒不配合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核:全超
责编:李琳莹
排版/整理:黄靖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