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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员工盗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刷奖”套现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平台公司300万元,为直播行业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样本。

原告嗨狗公司经营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在平台上可与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充值向主播打赏礼物,并可随机获得数倍返利。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原告诉称,被告汪某在职期间,利用高权限账号,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即便离职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后,仍通过借用其他同事账户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200余万元。原告主张,汪某上述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90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汪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汪某赔偿300万。汪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为,嗨狗公司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构成商业秘密,而由实时数据推算而得的中奖概率并非具体确定的独立客体,不宜与后台数据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经营信息进行保护。汪某曾为嗨狗公司员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适格主体。

汪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所查看的实时数据,推算未来中奖可能性的高低,伺机刷礼获得更高的中奖机会,以此获得高额奖金,还通过掌握多个账号、向主播返现进行大规模“刷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汪某离职后明知嗨狗公司不允许他人实施被诉“刷奖”行为,仍然违规获取他人账号继续实施“刷奖”进行获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相关规定。

汪某的行为剥夺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中奖的机会,可能造成用户流失、粘性下降,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干扰嗨狗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嗨狗公司本因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遂综合考虑汪某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维持一审裁量确定的获利金额和惩罚性赔偿倍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